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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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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3、案件所涉及金额:3亿元、利息、申请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及福建猛狮尚未收到因该案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及福建猛狮正与中融信托进行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根据法院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18)粤03执201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福建猛狮于2016年10月25日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中融信托共向福建猛狮发放信托贷款3亿元,贷款期限2年,公司、陈乐伍先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中融信托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因福建猛狮未能提前偿还借款,中融信托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一: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三:陈乐伍

  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与福建猛狮、猛狮科技、陈乐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17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及福建猛狮尚未收到因该案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及福建猛狮正与中融信托进行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将根据法院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3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近日,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赣民初115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新民初45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洁电力”)、房县猛狮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县猛狮”)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鲁02民初14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案件一: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的贷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

  被告三:陈再喜

  被告四:陈银卿

  2、诉讼起因

  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与中江信托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中江信托共向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其中公司已于2018年2月12日偿还部分贷款5,000万元;剩余1.5亿元于2018年8月到期。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中江信托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诉讼请求

  (1)猛狮科技立即向原告中江信托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082,953.84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8日止,实际计算至猛狮科技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日止,2018年8月18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复利等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2)猛狮科技向原告中江信托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猛狮科技承担;

  (4)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对前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项下猛狮科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原告中江信托对陈再喜在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信托216]第3-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提供的质物(其合法持有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6)原告对陈银卿在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信托216]第3-2号”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提供的质物(其合法持有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赣民初115号,判决如下:

  (1)被告猛狮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江信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8月18日利息为3,253,475元、复利为12,218.42元、罚息317,260.42元。从2018年8月19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本金11,8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4%,以本金3,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7%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猛狮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信托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

  (3)被告猛狮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信托支付律师费27万元;

  (4)被告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对偿还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陈再喜以持有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67.89%股权(股权数量:1,389万股),对偿还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江信托有权对以上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陈银卿以持有的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2.11%股权(股权数量:657万股),对偿还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江信托有权对以上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7)被告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猛狮科技追偿;

  (8)驳回原告中江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214.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77,214.77元,由被告猛狮科技、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共同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二:福建猛狮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16年5月6日,福建猛狮与长城国兴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因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对福建猛狮在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导致该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福建猛狮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给长城国兴,长城国兴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18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诉讼请求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次纠纷进行开庭审理。由于第三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拒绝与长城国兴签署协议,免除长城国兴因案涉设备后续向上海申航的付款义务,长城国兴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福建猛狮归还其原定于2019年分两次出资的本金36,507,181.24元,并计算相应罚息。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福建猛狮一次性支付长城国兴剩余全部未付租金154,168,021.58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12,924,640.94元),逾期违约金3,020,729.67元(自2018年5月11日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以全部未付租金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后期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为止);

  (2)判令福建猛狮赔偿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第(1)(2)项合计157,193,751.25元;

  (3)判令猛狮科技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福建猛狮及猛狮科技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等费用。

  4、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及福建猛狮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新民初45号,判决如下:

  (1)福建猛狮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城国兴支付租金154,168,021.58元;

  (2)福建猛狮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城国兴支付逾期违约金3,020,729.67元及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利率以合同约定的7.8375%/年为准);

  (3)福建猛狮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城国兴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4)猛狮科技对福建猛狮的前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猛狮科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猛狮追偿;

  (5)驳回长城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福建猛狮、猛狮科技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768.76元(长城国兴已预交),由福建猛狮、猛狮科技负担。申请费5,000元(长城国兴已预交)。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三:深圳清洁电力与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实租赁”)的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房县猛狮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四: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陈再喜

  被告六:陈银卿

  被告七:陈乐伍

  2、诉讼起因

  深圳清洁电力于2017年9月27日与久实租赁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久实租赁共向深圳清洁电力发放保理融资1亿元,融资期限至2018年9月28日,公司、房县猛狮、沪美公司等为本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8月1日,久实租赁宣布本笔融资款提前到期,因深圳清洁电力未能提前偿还融资款,久实租赁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诉讼请求

  (1)被告深圳清洁电力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284,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8日,自2018年9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

  (2)被告深圳清洁电力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应收账款回购款的千分之三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日;

  (3)被告猛狮科技、房县猛狮、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对前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及深圳清洁电力、房县猛狮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鲁02民初1463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清洁电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久实租赁融资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7日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自2018年8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深圳清洁电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久实租赁律师费18万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4,513.28元;

  (3)被告猛狮科技、房县猛狮、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对上述第(1)(2)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清洁电力追偿;

  (4)驳回原告久实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1,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638元,由被告深圳清洁电力、猛狮科技、房县猛狮、沪美公司、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6起,涉案金额约1,303.88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48%。其中4起为采购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为49.85万元;1起为承揽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为352.16万元;1起为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为901.87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判决尚未执行,公司正就判决结果与长城国兴、中江信托、久实租赁进行积极协商,通过和解、上诉等措施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及福建猛狮募投项目的影响如下:

  1、福建猛狮以融资租赁方式向长城国兴购买的设备用于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的建设,长城国兴冻结福建猛狮募集资金账户(账号:584****************428)金额为129,098,568.76元,用于向其支付设备租金,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中江信托和久实租赁冻结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811*************870)已被其他债权人首次司法冻结,募集资金被其司法划扣的可能性较小。

  3、久实租赁冻结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445***************557)资金余额为865.01元,金额较小,若该账户被司法划扣,亦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若后续该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划扣,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对该金额进行补足。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赣民初115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新民初45号;

  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8)鲁02民初1463号。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4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增加标的资产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资产购买框架协议》仅为交易双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达成的初步意向,旨在表达双方的合作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具体重组方案及相关交易条款以交易双方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处于初步筹划阶段,公司尚需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具体交易金额及该项交易最终能否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资产重组概况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向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蚌埠”)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2),并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8、2018-132、2018-139、2018-144、2018-149、2018-154、2018-159)。

  经过进一步商讨、论证,公司拟增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2019年1月8日,公司与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浚鑫”)签署了《资产购买框架协议》,公司拟通过向中建材浚鑫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拥有的从事光伏发电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中建材浚鑫主要从事光伏发电,收购中建材浚鑫可以增加公司在光伏行业的业务规模,与公司现有的储能业务及中建材蚌埠的业务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一)新增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7398018J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4、住所: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011号

  5、法定代表人:孙建安

  6、注册资本:70,200万元

  7、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3日

  8、营业期限:200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

  9、经营范围:研发高科技绿色太阳能电池、光电子器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高科技绿色太阳能电池、光电子器件(仅限晶体硅片)、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从事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其辅料、晶体硅材料、太阳能应用产品的批发业务。从事太阳能光伏工程的建设、施工。(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

  ■

  11、中建材蚌埠与中建材浚鑫的关联关系:中建材蚌埠与中建材浚鑫均为中央企业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新增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组新增的标的资产初步确定为中建材浚鑫拥有的从事光伏发电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

  (三)《资产购买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1、交易方案

  (1) 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初步确定为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

  (2)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初步确定为乙方拥有的从事光伏发电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

  (3)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主管机关备案后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本次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方协商确定。本次重组的评估基准日以最终确定的交易方案为准。

  (4) 双方及其他相关方将对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交易对方、交易作价、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股份锁定期、业绩承诺等具体细节做进一步沟通协商,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正式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中就上述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5)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所述交易实施需履行如下程序:

  1) 本次重组的正式资产购买协议签署并生效;

  2) 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

  3) 乙方及其他相关方(如有)就本次重组相关事宜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

  4) 本次重组涉及的有关事项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5)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事项;

  6) 其他相关的审批(如需)。

  2、承诺

  双方承诺,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及展开善意磋商,尽快完成本次重组相关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共同推动本次重组方案的完善及实施,尽快就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协议。

  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其他

  (1)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 本次重组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审批等)而不能实施。

  (2)本协议仅为双方关于本次重组的初步意向,并非最终的交易方案,双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若与本协议有任何内容不一致之处,均以正式协议的约定为准。除协议“保密和信息披露”、“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及“其他”条款外,本协议其它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清洁能源的生产、储存和应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资产为中建材蚌埠及其关联方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中建材浚鑫拥有的从事光伏发电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将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发电资产的规模和质量,以及储能业务的竞争力,预计能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利润和现金流,将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资产购买框架协议》仅为交易双方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达成的初步意向,旨在表达双方的合作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具体重组方案及相关交易条款以交易双方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处于初步筹划阶段,公司尚需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具体交易金额及该项交易最终能否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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