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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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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19-00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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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1、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2018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8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2、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2.00元/股(含12.00元/股),若按最高回购价12.00元/股,最高回购金额10亿元计算,则回购股份数约83,333,333股,约占总股本的4.69%。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账户。

  3、本次回购如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将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本次回购如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存在因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如注销回购的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等,公司拟以不超过12.00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该事项已经 2018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8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发行可转债,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比: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股(含12.00元/股)。若按最高回购价12.00元/股,最高回购金额10亿元计算,则回购股份数约83,333,333股,回购股份数量约占总股本的4.6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四)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人民币10亿元,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2.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3,333,333股。按照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1、如果公司回购股份最终为83,333,333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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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公司回购股份最终为83,333,333股,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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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管理层就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239,647.1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14,301.28万元,流动资产为622,170.51万元。按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8.07%、14.00%、16.07%。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且能有效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一)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为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提议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董事长车成聚先生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车成聚先生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二)本次办理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作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等;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方式、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三)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四)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如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将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如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存在因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

  (三)如注销回购的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四)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五)如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应进展公告。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

  4、定期报告中;

  5、公司距回购期限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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