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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孔令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7号、《关于对尹吉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孔令军:
2017年9月6日,你通过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龙力或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23,536股。你在2017年11月2日、9日、23日实施了减持,合计减持123,536股,合计减持金额118.44万元。2018年1月4日,你通过*ST龙力披露上述减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你作为*ST龙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未及时披露减持进展,且未及时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后续增减持依法合规进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尹吉增:
2017年9月6日,你通过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龙力或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22,561股。你在2017年11月27日实施了减持,合计减持222,562股,合计减持金额195.85万元。2018年1月4日,你通过*ST龙力披露上述减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你作为*ST龙力时任董事,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未及时披露减持进展,且未及时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后续增减持依法合规进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将以此为戒,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孔令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7号)
《关于对尹吉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8号)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