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概述
为完善及健全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进一步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为支持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英维克健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健康环境”)拟进行增资并引入四名投资者,分别是英顺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顺来”)、维福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福来”)、自然人王向东先生及自然人陈彪先生,上述四名投资者认购英维克健康环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为人民币38.2212万元(人民币,下同)、38.2212万元、117.2115万元及50.9615万元。公司同意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维克健康环境的注册资本由265.0000万元增至509.6154万元,相关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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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深圳市英维克健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欧贤华先生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对象中,英顺来及维福来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欧贤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王向东先生于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曾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离任未满十二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英顺来、维福来以及王向东先生系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英顺来
1、企业名称:英顺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01D
4、执行事务合伙人:欧贤华
5、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1日
6、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C5A7Y
8、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9、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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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英顺来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欧贤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英顺来系公司的关联方。有限合伙人方天亮先生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林永辉先生系公司监事、陈川先生、王铁旺先生、游国波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
(二)维福来
1、企业名称:维福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01E
4、执行事务合伙人:欧贤华
5、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1日
6、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C5807
8、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9、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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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维福来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欧贤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维福来系公司的关联方。有限合伙人韦立川先生公司董事,刘军先生、冯德树先生系公司监事,陈涛先生、吴刚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
(三)王向东先生
1、自然人股东姓名:王向东
2、身份证号码:4109011968********
3、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4、王向东先生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曾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8月30日正式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委员会的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向东先生离任未满十二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王向东先生系公司的关联方。
三、本次被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英维克健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401
4、法定代表人:齐勇
5、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0日
6、注册资本:265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J7309
8、经营范围:专用及家用健康空气环境调节设备、空调、新风机、空气净化机、加湿器、空气能、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产品及其配件的研发、销售、上门安装、技术咨询;水净化处理器、智能家用电器的开发、设计和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工业设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专用及家用健康空气环境调节设备、空调、新风机、空气净化机、加湿器、空气能、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产品及其配件的制造。
9、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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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投资方1:英顺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方2:维福来(深圳)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方3:王向东先生及投资方4:陈彪先生。
2、目标公司:深圳市英维克健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目标公司原有股东: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方1、投资方2、投资方3及投资方4以下合称“投资方”,如无特别注明,增资协议中“投资方”指以上四家主体,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二)增资扩股方案
1、各方同意投资方以货币方式对目标公司增资并取得目标公司增资后合计48.00%的股权。
2、因目标公司于2018年10月新设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处于起始运营阶段,各方一致同意,投资方1的增资款为人民币38.2212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7.50%的新增股权;投资方2的增资款为人民币38.2212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7.50%的新增股权;投资方3的增资款为人民币117.2115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23.00%的新增股权;投资方4的增资款为人民币50.9615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10.00%的新增股权。投资方的增资款全部计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
3、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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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在增资协议生效后的12个月内将增资款足额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
4、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本次增资前的单一股东,放弃对目标公司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5、目标公司应根据增资协议内容对其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尽快完成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投资方、公司应积极配合目标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运作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总经理为王向东先生,董事会成员由3名成员组成,分别为齐勇先生、王向东先生、欧贤华先生,监事为陈彪先生。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事项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非日常经营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借款、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应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增资协议自各方签署后即成立,并在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增资时生效。
2、经增资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增资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增资协议各方签署。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增资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及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均须依据有关法律及增资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除增资协议特别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增资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直接损失赔偿守约方。
3、如增资协议因以下原因无法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存在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1)法律或政策限制;或(2)公司董事会未审议通过本次增资。
4、如发生不可抗力,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增资协议,由此给增资协议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增资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因目标公司于2018年10月新设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处于起始运营阶段,经相关各方商议一致决定,以每股1.00元的价格进行增资。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事项分别通过引入公司平台部门骨干员工的投资平台和新业务项目团队骨干员工作为子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公司形成与该新业务相关的利益分享及风险共担机制,进而建立长效激励体系,提高公司的团队凝聚力,更好地促进公司及子公司长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长远的规划和发展战略。本次增资完成后,英维克健康环境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因其产品处在开发阶段,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增资后,英维克健康环境的发展仍然受市场环境及行业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等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英顺来、维福来、王向东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之前,我们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子公司深圳市英维克健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如下意见:
1、本次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2、公司本次增资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提高新业务经营团队的凝聚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团队凝聚力,促进公司及子公司长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符合长远的规划和发展战略。
九、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及履行的审议程序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长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符合长远的规划和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5、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