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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410 号、410-1 号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 209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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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柯云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刘景荣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谭群飞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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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对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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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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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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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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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审议的4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和议案2均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和议案4均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光、王凯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