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8年12月2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8年12月20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柳长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5,657,3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4,947,8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5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9,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3,67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4,17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9,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关于选举奚国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616,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53%。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632,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66%。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1.2关于选举柳长庆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543,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9%。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560,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586%。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1.3关于选举李冲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543,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9%。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560,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586%。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1.4关于选举徐世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543,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9%。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560,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586%。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1.5关于选举李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543,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9%。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560,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586%。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关于选举管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583,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5%。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600,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47%。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2.2关于选举王爱群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544,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9%。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560,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25%。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2.3关于选举何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543,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9%。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560,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586%。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高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617,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633,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64%;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65,617,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2,633,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64%;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安逸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