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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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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编号:临2018-059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已在2016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黑01执938号】,公司两个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32,554,404.55元被扣划。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本次执行及裁定有关的涉诉情况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或“被告”),涉案金额3,000万元。

  2008年,省七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4-018号)。

  2、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披露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103008号)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二)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入二审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01号公告)

  3、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黑民终221号】),终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 由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7-032号、临2017-033号公告)

  4、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开立的一般户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9,042,402.1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8-056号公告)

  二、款项划扣的情况

  依据公司收到的《执行裁定书》,公司兴业银行账户内29,015,767.45元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账户内3,538,637.10元,合计32,554,404.55元被扣划。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被扣划的资金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已在2016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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