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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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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应重点抓好监管协调

  陈云贤认为,2017年7月中央召开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中国已确立并拥有世界最优的金融监管架构,但尚需加强监管协调以发挥其最佳作用。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单一监管体系,即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高度集中监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中小国家即采用这样的监管体系。二是多元监管体系,即不同机构主体监管不同金融业务,这种监管机制以美国为代表。三是“双峰”监管体系,即把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区分开来,前者主要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后者主要监管证券业市场。国家的金融机构既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又可以混业经营、混业监管。英国、加拿大等国就采用这种监管体系。中国选择采取“双峰”监管体系,并在国务院层面设置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这种监管体制简单明了,既有分工,又有协调,更有问责。对中国来说,是一种更具效率的监管模式。”

  陈云贤指出,美国于2010年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英国虽于2012年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但其职能与货币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委员会一样分布于英国央行之中。

  陈云贤认为,在汲取世界各国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采取“双峰”监管加设立国家顶层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后,中国实际上已拥有目前世界上最优的监管框架。由于改革和成立时间尚短,目前金融监管架构的最佳作用还尚未完全发挥出来,还需从五个方面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方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实质推进金融发展。

  第一,要完善组织监管协调。具体来说,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与货币政策委员会之间要有效协调;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要有效协调;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要有效协调等。第二,要强化政策监管协调。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互动。当然,在关键时期,还涉及到与汇率政策、监管政策的互动协调事宜。第三,要健全中央地方监管协调。建议在成立省市金融监管局后,要迅速界定省市金融监管职能,同时明晰中央派驻地方“一行二局”的监管职责,厘定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关系。第四,要对接离岸在岸监管协调。应在建立离岸在岸金融交易结算平台、设置离岸在岸金融对接特殊账号后,可尝试开设“沙盒监管”试验区域。第五,应推进系统重要性项目金融监管协调。比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研究,“一带一路”项目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

  此外,作为国家金融顶层监管协调机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明确其国内国际金融宏观调控、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定位。陈云贤表示,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也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成员组成结构还需优化,除相关部委负责人外,还应纳入一些地方分管金融的官员,尤其是北京、上海、广东等金融业发达区域;二是按上述在金融监管协调中需要强化的五个方面,可思考设置五大协调部门;三是应考虑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形成建议书,定期报送中央。

  对外方面,他还建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还应寻求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推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积极参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监管协调机构G20金融稳定理事会活动,主动对接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使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既在本国金融监管中强化,又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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