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围绕控股方股权遭司法冻结一事,双方在多个关键细节上各执一词。
在杨振华看来,与平安信托前述保底协议系被强制要求。“定增兜底是不被允许的。这个事情当时我们也很纠结,但平安要求我签抽屉协议。协议被拿走,连复印件也没给我。”
飞利信11月30日公告,杨振华没有合同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公司暂未得到杨振华与平安信托签订的保底协议,无法确定保底协议主要条款原件内容。据杨振华回忆,所签订保底协议的主要条款与后续一致行动人签署信用增级协议主要条款基本一致。
平安信托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增信协议是定向增发业务中正常的商业决策和风控措施。平安信托与飞利信的增信协议签署是基于大股东真实意思,且协议条款系双方多次磋商结果,为正常商业行为。增信协议签署事项飞利信董秘一直参与,协议原件非平安信托单方面带走,而是应飞利信的要求,由第三方封存。”
控股方表示,既然“183号信托”和“180号信托”委托方是平安信托,而这两个“信托计划”持有飞利信的股份合在一起超过5%,其减持时“应通知飞利信和深交所”。但公司始终没有接到通知,因此也没有披露。
平安信托方面回应称,“公司的减持行为严格按照‘减持新规’操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实际表决权作为判断依据,定增股份登记在两个资管计划名下,两个资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且资管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代表委托财产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平安信托减持前无需提前公告。”
“原则上两者应当合并计算并进行披露。除非能够明确证明这两个信托计划类似公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具体决策由各基金独立决策,且信托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实现控制。这样可适当避免披露义务责任,但仍可能被要求合并进行简式披露。”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苑超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此外,飞利信控股方表示,“对平安冻结股份的目的不清楚。多次找他们谈,但没有准确答复,让回去等消息。相关人士也不愿意引荐公司与高层谈这件事。”
平安信托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与飞利信控股股东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根据沟通情况做好准备向法院递交解冻申请。后因对方突然提出无法筹措资金而未能最终落实。如飞利信控股股东提出可行的和解方案,平安信托保持开放沟通态度。”
根据飞利信11月30日的公告,杨振华正与资金方积极洽谈。如上述协议经过法院判决有效,需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其能够及时提供资金保障。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愿意合理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但如何计算差额各方认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