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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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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控股方所持股权于今年7月份被冻结,但飞利信10月份才公告披露。时间间隔3个月有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中,“重大事件”包括“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杨振华告诉记者,“平安信托冻结申请我们的股票,我们没有被及时告知。”

  “控股股东有责任将涉及公司股价、经营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并向公众披露。”总部位于上海的一家知名律所律师告诉记者,“债权人没有义务事先告知债务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并在中登公司登记后,由法院结合诉讼告知债务人。” 

  一位北京律师进一步表示,“诉前保全之后一个月内应该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应该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但没收到起诉书,不一定没有起诉,可能只是没收到而已。”

  飞利信12月4日披露的公告显示,12月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控股股东近日收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平安财富*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文件。

  多位律师向记者确认,作为债权方的平安信托,在申请冻结控股方股份前,并无义务告知对方。“我司于2018年7月向广东高院提出保全申请,相关诉讼文书由广东高院依法送达。”平安信托表示。

  交易所发出的《关注函》也关注到杨振华与平安信托签订的保底协议是否履行了信披义务。飞利信回复称,“控股股东与平安信托所签署的保底协议属于个人行为。签署时及签署后并未通知公司,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融资时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未对杨振华个人与平安信托签订的保底协议进行信息披露。”

  “整个过程都是按规则、按承销办法来做,所有信息都已公开。作为承销商,投资人是我们介绍的。但平安信托是否与飞利信控股股东签署兜底协议,我们不清楚。”西南证券方面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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