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17-039),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于2018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3)。
上述诉讼案件中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诚钢构”)起诉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起诉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二建”)、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两案件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新长诚钢构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截止本公告日,两案件已二审判决结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长诚钢构上诉重庆建工、中机中联、中国嘉陵一案
(一)新长诚钢构上诉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新长诚钢构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1)原判认定付款条件不成就错误,合同没有约定中机中联的付款条件为中机中联收到中国嘉陵付款;
(2)原判认定中机中联是中国嘉陵的代理人错误,中机中联与中国嘉陵不是代理关系。中机中联是总承包人,中国嘉陵是发包人;
(3)合同约定中机中联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4)原判认定中机中联的付款条件没有事实依据。
(二)本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7818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4元,由上诉人新长诚钢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新长诚钢构上诉重庆二建、中机中联、中国嘉陵一案
(一)新长诚钢构上诉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新长诚钢构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1)原判认定付款条件不成就错误,合同没有约定中机中联的付款条件为中机中联收到中国嘉陵付款;
(2)原判认定中机中联是中国嘉陵的代理人错误,中机中联与中国嘉陵不是代理关系。中机中联是总承包人,中国嘉陵是发包人;
(3)合同约定中机中联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4)原判认定中机中联的付款条件没有事实依据。
(二)本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7287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28元,由上诉人新长诚钢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