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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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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公告编号:2018-078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9号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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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钢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4人,董事邓建新、万义辉、胡江华、万锋,独立董事邓波、余新培、衷俊华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刘顺保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邓勋元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洪城水业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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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案名称: 2.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 2.02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 2.04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 2.0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 2.06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 2.07限售期及上市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 2.08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2.09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2.10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 2.11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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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议案名称:《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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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议案名称:《洪城水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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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议案名称:《洪城水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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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议案名称: 《洪城水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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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议案名称:《洪城水业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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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议案名称:《洪城水业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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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议案名称:《洪城水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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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议案名称: 《洪城水业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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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议案名称:《洪城水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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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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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4,6-11为关联交易预案,关联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海若、雷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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