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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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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 公告编号:2018-074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变更和增加提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未设职工代表董事。

  4、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4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13日15:00至2018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北大生物城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爱华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58,259,8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1,574,2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1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6,68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8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8,417,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658,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75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6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潘爱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1,356,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3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513,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058%。

  潘爱华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候选人:选举于秀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0,558,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715,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7%。

  于秀媛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候选人:选举杨晓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0,558,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715,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0%。

  杨晓敏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候选人:选举罗德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0,558,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715,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1%。

  罗德顺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候选人:选举徐若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0,558,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715,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1%。

  徐若然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候选人:选举张一诺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0,558,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715,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81%。

  张一诺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赵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0,947,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9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10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694%。

  赵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候选人:选举倪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0,550,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1%。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708,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709%。

  倪健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候选人:选举涂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0,607,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41%。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765,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729%。

  涂勇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3.00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赵芙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350,853,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28%。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11,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386%。

  赵芙蓉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候选人:选举闫雪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350,562,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14%。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0,719,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25%。

  闫雪明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4.00 《关于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681,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846%;反对7,5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3305%;反对7,5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CMO二期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697,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890%;反对7,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3868%;反对7,56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喜明,韦京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未名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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