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94,104,579.52元(含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于 2017 年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基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8 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刘庄置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刘庄置业偿还借款本金237,404,010.29元,利息104,467,046.15元,违约金52,233,523.08元(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按照刘庄置业实际欠款的本金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违约金数额应计利息的50%主张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庄置业承担。
2017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7)皖民初57号)。2018年5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初57号,判决内容如下:
1、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6,971,195.29元、利息99,498,616.09元(自2017年12月9日起,以236,971,19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违约金(自2017年12月9日起,以236,971,19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323元,由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323元,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案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于 2017 年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基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初57号)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