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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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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8—075
物产中大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最近五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中大”)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7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向中大期货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中大期货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号)。

  中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期货”)贵阳营业部的负责人任命流程不合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大期货高度重视,对警示函中提及的关于变更贵阳营业部负责人报备事项进行了严查并部署整改,并于2017年3月31日向贵州证监局提交了《中大期货关于贵阳营业部报备事项整改的报告》(中大期司字[2017]27号)。整改措施主要包括:中大期货首席风险官、合规稽核部负责人赴贵州证监局进行深入沟通、学习;中大期货管理层紧急召开临时会议,要求公司合规稽核部牵头,排查全系统内各营业部的合规报备事项;召开合规风控专题会议,对贵阳营业部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责令贵阳营业部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重新梳理了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流程,明确了各部门的相应职责,建立总部与营业部双向的合规信息交流机制。目前,内部整改工作已完成。

  (二)2017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33号)。

  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甘卫清在外违规兼职并向客户融资收取利息,同时指定营业部员工负责融资客户的风控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全面自查整改,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大期货高度重视,已免去涉事人员甘卫清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责令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完成营业部负责人的变更。此外,中大期货于11月初开展了涉及经纪、资管、基金销售、投资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的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自查报告。未来公司还将积极加强员工管理与教育,加强投资者教育,并借助技术手段,提高专业管理能力。目前,内部整改工作已完成。

  (三)2018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中大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51号)。

  中大期货在运作“中大期货—侯潮1号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2017年9月15日、9月18日和9月19日,期货帐户收盘后结算保证金占比违反了合同第十二章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2017年9月29日,期货保证金占比违反了合同第十二章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中大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大期货高度重视,经9月14日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压缩存续规模,对资管业务进行全面整顿,确定由首席风险官牵头,指定合规风控与法律事务部协同资产管理部对照问题,开展深刻自查并要求彻底落实整改措施,并于2018年9月28日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整改报告》(中大期司字[2018]57号)。

  关于资管合同部分条款存在与实际操作及监管规定不符的情况,中大期货与投资者协商后已修改相关合同条款,签订《中大期货—侯潮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删除原合同条款过严的约定。此外,中大期货对资管业务的各个流程环节、业务运行管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整改,完成整改工作。目前,内部整改工作已完成。

  (四)2018年9月20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中大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58号)。

  中大期货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中大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大期货高度重视,召开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全面停止基金销售业务,成立由高管领导的基金销售业务整改专项小组,对公司在基金销售和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工作进行深入检查和全面整顿,并于2018年10月31日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基金销售业务及适当性管理的整改报告》(中大期司字[2018]66号)。整改措施主要包括:母公司物产中大集团就宇艾风险事件召开专题会,要求中大期货对内稳定人心,对外做好各方沟通,追查资产去向,加大追讨损失力度,处理好投资者关系;从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入手,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新修订制度1个,修订制度10个;针对基金销售业务各环节均出现的漏洞,全面梳理基金销售业务流程,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公司治理;对经纪业务、资管业务、投资咨询及风险管理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工作进行自查并落实整改。目前,内部整改工作已完成。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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