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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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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3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15:00至2018年12月14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为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股份1,363,610,914股,占公司总股份3,976,652,992股的34.29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330,885,7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4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32,725,1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229%。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合计为60人,代表股份41,118,9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8,393,7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111%;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5人,代表公司股份32,725,1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89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反对2,5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弃权1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405,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021%;反对2,5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29%;弃权1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1,695,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5%;反对1,8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203,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406%;反对1,8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14%;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鞠慧颖、崔丽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3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30日和12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调整后)》(    公告编号:临2018-104)和《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131)。

  根据调整后的回购方案,公司拟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其他合法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3.60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60%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20%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20%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每日8:30—11:30、14: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陈月青、杨祥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39874

  传真:0477-8139833

  邮箱:yxny@berun.cc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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