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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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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转A20版)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8-49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8年11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8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名,实际参会董事10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2名,孙德顺董事、万里明董事因事分别委托方合英董事、何操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李庆萍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延长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在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继续延长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的前提下,根据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授权,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宜。转授权自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继续延长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之日起生效,转授权期限与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一致,至2020年2月6日;转授权内容及范围与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授权内容及范围保持一致。

  四、审议通过《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本行自查,认为本行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为改善本行资本结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满足业务持续发展需要,本行拟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意见》等相关规定,本行拟定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1。董事会同意本行编制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将另行公告,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的专项意见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第一至十四项(请见本公告附件1)尚需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逐项审议批准,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在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本行拟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份有关的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及说明》。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及说明》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事宜:(1)如本次优先股发行前国家出台优先股有关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提出新的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调整本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2)在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及本次发行的结果,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发行优先股股份有关的条款做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并报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优先股股份登记、挂牌、托管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报中国银保监会核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请见附件2。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顺利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本次发行优先股有关的授权

  1. 根据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意见,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在本次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数量、具体发行次数及每次发行规模、具体股息率、发行时机(含中止、终止发行等)、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评级安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事宜等;

  2. 如本次发行前国家出台优先股新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新的政策要求及监管意见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就本次发行事宜向境内外监管部门、机构、交易所等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优先股发行和转让交易的申报材料,处理相关优先股发行和转让交易申报事宜,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制作、签署、执行、修改、补充、完成、递交、发出向境内外监管部门、机构、交易所、组织、个人提交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合同、公告、通函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

  5. 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其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6.设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及落实相关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董事会认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宜。

  建议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本行任何一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二)与本次优先股有关的其他授权

  本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于本行本次优先股存续期间,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约定,决定并办理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但如发生取消优先股派息或部分派息情形,仍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另外,本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本行任何一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于本行本次优先股存续期间,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 在本次优先股的转股期内强制转股触发条件发生时,全权办理本次优先股转股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相关监管审批程序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2. 在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赎回事宜,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行制定了债券发行规划,拟根据本行资金需求、监管要求以及市场情况,适时发行合适类型的债券。本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上述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及本行附属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发起设立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信银行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落实《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要求,董事会同意在本行相关制度中增加规定董事会相关反洗钱职责,增加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相关反洗钱职责,并同意修改本行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增加行长洗钱风险管理权限内容。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出售杭州分行原办公楼的议案》

  李庆萍、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职工薪酬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高管薪酬分配方案》

  曹国强、孙德顺及方合英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议案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4。

  十六、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机构发展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9年度审计计划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曹国强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增补曹国强先生为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自2018年12月13日起就任。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方合英先生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增补方合英先生为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自2018年12月13日起就任。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继续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延长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授权期限的议案》、《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制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有)。

  本行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将审议《关于继续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延长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授权期限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见随本公告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黄芳董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6亿元人民币(其中低风险业务2亿元人民币不占用关联授信额度)。前述项目占用关联授信额度4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变更已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条件,该项目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0亿元人民币,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165.03亿元人民币(其中变更授信条件的授信额度56.76亿元)。前述项目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65.03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新湖中宝及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5。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6。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优先股。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不超过4亿股(含4亿股),实际具体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予以确定。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三、存续期限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日。

  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优先股计划融资规模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含400亿元人民币)。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

  五、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优先股采用代销的方式发行,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行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采取询价方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行并无任何具体发行对象。如果任何发行对象为本行关联方,本行将遵守境内外上市规则项下的所有相关披露、审批程序及要求。本行尚未聘请任何保荐人╱承销商参与本次发行。本行将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和香港上市规则就此做出进一步公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完成发行。采取分次发行方式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在6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首次发行数量不少于总获批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均相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具体发行方式,包括发行时机和其他与发行有关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本次优先股采取分次发行的方式,每次发行无需另行取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六、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行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有权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股息率拟根据累计投标方式确定,该等累计投标方式与确定债券发行利率的方式相同。该累计投标方式将包括:(1)保荐人(主承销商)对不同活跃市场参与者及潜在投资者的询价和定价;(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及(3)确定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部分,其中基准利率将在本次优先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参考中国五年期国债收益并根据市场情况予以确定;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后予以确定,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2. 股息发放的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政策和本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优先股的股息发放条件为:

  (1)在确保本行资本状况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次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分配顺序与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股东相同,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2)本行有权取消本次优先股股息的派发,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本行其他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将谨慎决定是否取消本次优先股股息的派发,并不会在未向市场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决定取消。

  (3)本行如取消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股息发放,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 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优先股每年派发一次现金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4. 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优先股的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足额派发优先股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5. 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优先股股东除按照发行方案约定获得股息之外,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本行剩余利润分配。

  七、强制转股条款

  1. 强制转股的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本行有权将本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额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将本次优先股按票面总金额全额转为A股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中国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在本次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本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将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查、作出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 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3. 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人民币5.68元。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优先股发行之后,当本行A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选择权等方式)、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照上述情况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不因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 × N /(N + n);

  A股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 = P0 × (N + k)/(N + n);k = n × A / M。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A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A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最近一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及平衡本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将基于上述公平、公正、公允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和平衡本行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权益原则,并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予以确定。

  4. 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股东强制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其中,Q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的股数;V为强制转股涉及的优先股的票面总金额;P为截至发生强制转股时按照“3. 强制转股价格”中的调整公式经累积调整后的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以现金方式偿付。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本次优先股将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吸收损失的原则部分转换为对应的A股普通股。

  当触发强制转股时,可以转换为A股普通股的数量最高为70.42亿股(按去尾法取整数),分别即为于2018年12月13日本行总股本的及本行已发行A股股本的14.39%及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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