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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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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股票代码:600410 编号:临2018-134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诉讼所处阶段:两起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

  ●本次判决金额:判决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智慧”)向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胜天成”)支付合同第二阶段款项35,074,0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 年1月4日披露了2017-001《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2017 年1月 20 日披露了2017-007《关于收到变更仲裁请求通知的公告》、2017 年3月8日披露了2017-031《关于收到民事诉讼的通知的公告》,2018年4月4日披露了2018-020《关于案件进展的公告》、2018年4月28日披露了2018-044《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2018年5月5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4日分别披露了临2018-046、临2018-066、临2018-093《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上述公告中涉及的多起诉讼均由“购买基于微软CityNext技术建设智慧城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多方主体间的纠纷而引起。在此项目纠纷中,武汉智慧为最终用户,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为原厂,华胜天成为集成商,神州数码为渠道供货商。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事项涉及的两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武汉智慧诉华胜天成等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鄂01民初378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智慧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170元,由原告武汉智慧负担。

  二、华胜天成诉武汉智慧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鄂01民初847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武汉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胜天成支付合同第二阶段款项35,074,0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驳回原告华胜天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377.38元,由原告华胜天成负担233,605.5元,被告武汉智慧负担240,771.88元。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书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如不服判决,原、被告均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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