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8-04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6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15:00至12月6日15:00。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1,237,0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6.996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379,6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891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57,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46%。
(3)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股份总数2,573,5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314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王大壮先生、李忠臣先生、孙泽胜先生、李忠先生、刘沂先生、黄殿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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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赵希男先生、范存艳女士、姚海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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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许卫东先生、代越先生、胡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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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20,37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25%;反对85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835%;反对85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修滨、刘邦德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8-041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时间及方式:本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会议定于2018年12月6日股东大会结束后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
3、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的主持人及列席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大壮主持。
5、会议召开的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王大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止。
战略委员会:王大壮(主任委员)
孙泽胜、李忠、范存艳、刘沂
审计委员会:姚海鑫(主任委员)
王大壮、李忠、范存艳、赵希男
提名委员会:范存艳(主任委员)
王大壮、李忠臣、赵希男、姚海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希男(主任委员)
李忠、孙泽胜、范存艳、姚海鑫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孙泽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李忠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止。
分别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周展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李春明、周东铭、田奇宏、单宝凡、张振阳、邵长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张羽超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人员简历
王大壮:男,1962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工业橡胶制品厂副厂长、厂长,沈阳胶管总厂厂长兼党委书记,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运行部长、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等。现任中国化工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
王大壮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924股,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为公司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中国化工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与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孙泽胜:男,1971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管处副处长、市场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销售处处长,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泽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忠:男,1969年7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沈阳胶管总厂财务处处长,沈阳银象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现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李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展鹏,男,198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硕士、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曾任沈阳正利合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沈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会计师。
周展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春明:男,1958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公司生产处调度、调度长,公司农药分厂厂长、聚氯乙烯分厂厂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李春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1250股,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东铭:男,1965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公司供应处处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丙烯酸分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东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单宝凡:男,196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司设计所所长等。现任公司总工程师。
单宝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振阳:男,1963年出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副总工程师等。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振阳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922股,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田奇宏:男,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公司综合计划员、统计员、秘书,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供应处处长,公司销售处处长、工会副主席、总经理助理等。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田奇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邵长伟:男,1969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厂副厂长、研究所所长、销售处处长、价格管理处处长、副总经济师,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邵长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羽超,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证券办公室副主任。张羽超先生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张羽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