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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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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8-101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380,268.40元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其中,关于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与瑞格嘉尚(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的合同纠纷案,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5民初6141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瑞格嘉尚(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在《变形金刚5》中的插入广告未达到预期效果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关于电影〈变形金刚5〉与映客合作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9,880,268.40元,承担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费用5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京0105民初6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2,561,5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公证费3,1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80元,由原告负担101,56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0,01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61415号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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