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及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龙湖大路5799号
邮政编码:130000
电话:0431-81335640
股份变动性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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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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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职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职责为代表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5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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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长春新区管委会授权,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对龙翔集团的出资人职责,使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高新区国资委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理顺了国资体系监管关系,明确了监管责任。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龙翔集团及其下属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未来十二个月增持或处置上市股份计划
除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8年10月18日,长春新区国资委召开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实际控制关系,2018年11月21日下达《关于关于高新股份变更公司实际控制关系的意见》。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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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对龙翔集团的出资人职责。龙翔集团仍通过超达投资间接持有长春高新38,038,477股股份(占长春高新总股本22.36%)。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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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国有股权行政无偿划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府授权对龙翔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取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超达投资间接控制上市公司38,038,477股份,上述股份中有18,889,055股用于超达投资的借款质押,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不涉及资金的交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长春高新主营业务的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春新区国资委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长春高新主营业务或者对长春高新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后续计划。
二、对长春高新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春新区国资委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长春高新进行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长春高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春新区国资委暂无对长春高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四、对长春高新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春新区国资委暂无对长春高新的相关可能阻碍收购其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长春高新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春新区国资委暂无对长春高新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长春高新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春新区国资委暂无对长春高新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长春高新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春新区国资委尚无其他对长春高新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国有股份的无偿划转,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影响,长春高新的原有经营管理模式保持不变,仍将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在各项业务的所有环节均将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机关法人,根据长春新区管委会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长春新区管委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春高新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长春新区国资委。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长春高新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春高新及其子公司没有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长春高新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长春高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春高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长春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长春高新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长春高新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长春高新股票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长春高新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长春高新股票情况
经自查并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6个月内,除以下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长春高新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配偶于平女士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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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买卖行为,于平女士声明如下:
本人未参与长春高新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谈判、协商及决策,亦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知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相关信息,本人在进行上述交易时未掌握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本人交易长春高新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独立操作,与长春高新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长春高新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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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8 年11月29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高新股份变更公司实际控制关系的意见(长新国资字[2018]42号);
4、长春新区国资委2018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5、关于进一步明确由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6、关于将长春高新区国资委持有创投集团等十户企业股份无偿划转至新区国资委的决定(长高国资字[2018] 5号);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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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8 年11月29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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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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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8 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