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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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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8-175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7日至 2018年11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1月2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18号金新农大厦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145,041,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20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29,693,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88%。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348,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0%。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李杨燕律师、潘盼盼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3个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2、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5,013,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08%;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5,013,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0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9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9%。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5,013,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80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9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李杨燕律师、潘盼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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