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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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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2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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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售股份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

  2、本次申请解锁股份类别为: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份解锁;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5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5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年11月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

  3、2017 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4、2017年1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554.20万股,本次授予总人数为165人,授予价格为每股6.43元,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

  6、2018年7月1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8年7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39.00万股,本次授予总人数为41人,授予价格为每股3.57元,授予日为2018年7月11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

  8、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1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13,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0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6,000股;公司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对应本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4,000股由公司做回购注销处理。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1月30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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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除部分激励对象2017年度考核不达标或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对该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7.7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售股份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

  2、本次申请解锁股份类别为: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份解锁;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0,5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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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考核指标未达标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五、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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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2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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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6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宜春市映山红隐形冠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8)。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通知,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宜春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宜春市映山红隐形冠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8RMM7E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赣旅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盛誉)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3日

  合伙期限:2018年11月23日至2028年11月22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风险提示

  合伙企业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合伙企业的后续经营中可能出现项目投资不成功、投资收益不确定及合伙人退出等方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合伙企业设立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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