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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到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债权转让通知书》、《判决书》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俊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2月张永侠与利源精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利源精制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向张永侠借款388,656,063元,借款利率为6.5%/年。2018年9月张永侠与张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张永侠把对利源精制享有的债权388,656,063元、利息及违约金转让给张俊,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
3、诉讼请求
(1)要求利源精制向张俊支付本金388,656,063元、利息(以388,656,063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年利率6.5%计算,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违约金(以388,656,063元为本金,按日0.03%标准计算,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0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利源精制承担。
4、判决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处于收集证据阶段。
(二)诉讼二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夏天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元”)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宁夏天元与利源精制于2018年1月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宁夏天元借给利源精制2亿元整,借款年利率为6%,利源精制以其持有沈阳利源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王民以其持有利源精制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利源精制未能依约偿还借款。
3、诉讼请求
(1)要求利源精制偿还宁夏天元借款本金144,416,750元,并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
(2)要求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利源精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对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3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4)要求对王民持有的利源精制2,500万股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承担。
4、判决情况
2018年11月6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52号判决如下:
(1)利源精制向宁夏天元偿还借款本金138,340,683元,并承担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38,340,683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2)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在上述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利源精制追偿;
(3)宁夏天元就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3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宁夏天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三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宁中融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佰汇”)
(2)被告:沈阳利源、利源精制、王民
2、诉讼背景及事由
中融佰汇与沈阳利源于2018年6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沈阳利源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向中融佰汇融资5,000万元,期限一个月,期满沈阳利源应偿还本金、租金合计5,150万元整。合同期满,沈阳利源未依约偿还本金。
3、诉讼请求
(1)要求沈阳利源偿还借款5,000万元;
(2)要求沈阳利源承担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间利息150万元;
(3)要求沈阳利源按5,000万元为基数承担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5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4)要求利源精制、王民对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2018年11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初1012号判决如下:
(1)沈阳利源偿还中融佰汇借款本金4,850万元;
(2)沈阳利源偿还中融佰汇利息,以48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沈阳利源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3)利源精制、王民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中融佰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可能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影响本期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相关资金,同时与各方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债权转让通知书》(张俊)
2、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宁夏天元)
3、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融佰汇)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