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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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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18-05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才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9号)核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4,604,53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28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379,990.08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78,806,529.70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于2018年11月7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致同验字(2018)第110ZA0277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8年11月12日同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8年11月12日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533059,截至2018年11月12日,专户余额为7880.652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以及相关交易税费等交易费用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陶欣、吴茜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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