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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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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8—9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5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4日-2018年11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15:00至2018年1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69号国贸商务中心十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挺毅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22,187,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4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22,163,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443%;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子公司挂牌转让所持丹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164,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8%;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164,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8%;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与厦门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122,164,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8%;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乃文、李欣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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