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告,截至公告日你公司占用升达林业资金63588.30万元,同时升达林业未经决策审议程序为你公司提供担保余额约18760万元。2018年10月9日,升达林业进一步自查后公告,截止9月20日你公司占用升达林业资金余额约82,975.77万元。
你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升达林业出具《承诺函》并于8月29日公开披露,承诺在2018年9月29日前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但是,截至承诺到期日,你公司尚未履行该承诺。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解除违规担保和清偿占用已采取的措施;
2、未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3、履行承诺、解除违规担保和清偿占用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