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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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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3730          股票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3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2018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姜银台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18-084)。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18-084)。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85)。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

  股票代码:603730          股票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4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规模: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

  ●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价格区间,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5、若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6、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7、本次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部分A股股份,预案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回购预案已经公司2018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后及时通知债权人。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当前公司股价未能正常体现公司的实际价值。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该回购价格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根据最高回购规模、最高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8,800,000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3、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根据最高回购规模、最高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8,8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限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人民币2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25.00/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8,800,000股,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8,800,000股,则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401,520,000股,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37,777.74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31,678.2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9,529.3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6.95%。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22,000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03%,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89%。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实施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

  8、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本次决议有效期

  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

  (十一)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为如下:

  ■

  姜银台先生买入公司股票行为系其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做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回购股份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2,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价格区间,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三)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四)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五)若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六)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七)本次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3730    证券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5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溪路12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5日

  至2018年11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8年10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拟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于 2018年11月1日和11月2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5:00-17:00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溪路1299号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于上述登记时间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账号、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受委托人应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注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字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二)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 股东帐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溪路1299号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01204

  电话:021-68945881

  传真:021-20250261

  邮箱:IR@daimay.com

  联系人:肖传龙、张文譞

  (二)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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