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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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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18-04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30日以电邮和短信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9日在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427号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监事吴三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18-04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风险:本次交易权属界定清晰,无重大风险。

  ● 本公司与康哲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康哲药业下属公司”)存在日常关联交易,2017年度相关情况如下:新活素和诺迪康的委托销售金额为18,324.34万元(人民币,含税),新活素、诺迪康和依姆多(中国)的推广费用为32,346.29万元(人民币,含税),我公司代加工复乐片的收入为562.28万元(人民币,含税);2018年,我公司就新活素、诺迪康以及依姆多(中国)的推广与康哲药业下属公司仍然存在日常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度,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依姆多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本次收购是以现金方式向ASTRAZENECA AB(以下简称“阿斯利康”)购买其依姆多产品、品牌和相关资产,交易金额为1.9亿美元(存货另计),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方式支付以上款项。2017年度,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已实施完成。截至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资产交接等相关工作。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国市场办理依姆多上市许可转换安排如下:按照国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公司计划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申请由本公司在四川的子公司持有依姆多在国内的上市许可。如依姆多在国内的上市许可不能办理到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下,公司将申请由拟委托生产的医药生产厂商持有(比如大股东康哲药业的附属企业),并约定在未来时机成熟后再办理到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下。另外,若未来自建生产线具有充分的经济性,公司亦将考虑新建依姆多生产线。

  目前鉴于: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6〕4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在国内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其中原则性规定了试点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试点地区范围。根据依姆多药品类型、剂型和生产工艺路线,基于规范要求和产品生产质量风险评估,试点方案为我公司在四川的子公司与阿斯利康拟按MAH实现产品转移提供了可选择路径。

  2018年2月依姆多获批为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参比制剂(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十三批)。无锡阿斯利康于2018年3月递交了依姆多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5月初,申请被退回,原因是依姆多为原研地产化品种,不等同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属于被纳入试点方案的试点药品范围,即在目前的情况下,依姆多在国内的上市许可暂时不能直接办理到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下。

  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与阿斯利康之间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生产许可转换手续,公司经过详细研究,拟委托本公司大股东关联公司康哲(湖南)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康哲”)与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按“产品技术转让”实现产品转移,技术转让完成后由湖南康哲代本公司接收依姆多注册批件及相关生产许可证明。

  湖南康哲是一家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产品的生产资质并拥有产品的生产能力,为此,本公司拟与湖南康哲签署上市许可转换相关协议(目前协议尚未签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南康哲为我公司大股东的关联方,由此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止本公告日,西藏康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哲管理”)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刚累计持有本公司67,479,699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179,619,205股的37.57%;上述公司及湖南康哲均为康哲药业下属公司,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康哲(湖南)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澹阳居委会临江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玲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75 万元

  经营期限: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小容量注射剂、散剂、口服溶液剂生产销售;片剂、颗粒剂、糖浆剂、酒剂、酊剂、煎膏剂(含中药提取)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主要股东: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持股 100%)

  湖南康哲持有可以生产各种药物剂型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包括口服溶液剂、散剂、小容量注射剂及片剂(含中药提取);并拥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现时有效期为五年,于2020年12月31日期满。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湖南康哲的主要业务为药品生产,其生产设施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澹阳居委会临江西路 7 号,占地面积约45,618.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933.36平方米。湖南康哲2017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15,569,344.49元人民币,2015至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9.67%;湖南康哲2017年度净利润为140,487,611.44元人民币,2015至2017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205.31%。

  3、目前,康哲管理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37.5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康哲药业下属公司与本公司就产品新活素、诺迪康、依姆多(中国)的推广存在日常关联交易,并就以上产品推广服务协议项下对本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不存其他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4、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湖南康哲提供的财务数据,湖南康哲2017年末资产总额人民币408,826,345.64元、资产净额人民币244,551,230.63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15,569,344.49元、净利润人民币140,487,611.44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根据本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与阿斯利康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自上述协议约定的完成日2016年5月1日起,依姆多(IMDUR)全球(除美国外)的资产权属从法律上已属于本公司。后续资产过户事项包括市场交接、商标过户、上市许可(MA)/药品批文转换、生产转换等相关工作。

  现本公司委托湖南康哲代本公司从依姆多产品的原生产商阿斯利康集团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国子公司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接收产品的中国市场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将来一旦本协议产品符合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条件成就,双方将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使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产品批文。

  无论依姆多产品的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是否转移至湖南康哲,本公司均为依姆多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的实益所有人,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转移至湖南康哲并不代表公司将产品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的实益权利转移到湖南康哲,湖南康哲仅为产品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名义上的持有人。

  2、自2016年5月1日起,依姆多无形资产组权属从法律上已属于本公司,该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上述资产购买价格为1.9亿美元,预计摊销年限20年(截止2018年6月末,依姆多资产原值1.9亿美元,已摊销0.21亿美元,账面净值1.69亿美元),资产运营正常。其中国市场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系依姆多无形资产组的一部分,无单独计价,现暂由阿斯利康持有。

  目前,依姆多产品中国市场由阿斯利康供货,经营正常。本次委托湖南康哲代为接受依姆多产品的中国市场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湖南康哲仅为产品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名义上的持有人,不涉及实质性的权属转让,亦不涉及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公司拟与湖南康哲就上述事项签署上市许可转换相关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湖南康哲(以下简称“乙方”)

  (二)交易价格:本次上市许可转换不涉及价格

  (三)协议所称“产品”信息

  通用名: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

  商品名:依姆多

  剂型及规格:片剂,在中国市场上市销售的规格为每盒30mg×7片装,每盒60mg×7片装。

  (四)生产技术转移及中国注册批件转换安排

  1、双方一致确认,在中国,与本协议产品相关的生产技术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相关的处方、技术诀窍、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均由甲方享有。

  2、在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暂无法申请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本协议产品符合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条件成就前,甲方委托乙方代本公司从产品的原生产商阿斯利康集团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国子公司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阿斯利康”)接收产品的中国的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协议签署之日后,一旦本协议产品符合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条件成就,双方将友好协商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使本公司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产品批文。

  3、无论产品的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是否转移至乙方,甲方均为产品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的实益所有人,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转移至乙方并不代表甲方将产品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的实益权利转移到乙方,乙方仅为产品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名义上的持有人。

  4、双方一致同意,尽各自最大努力及谨慎义务进行本次生产技术转移的合作,以使本次生产技术转移能顺利完成;原本由甲方承担的本次生产技术转移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将来在协商委托加工费时酌情考虑处理。

  (五)未来依姆多生产安排:

  1、委托生产授权

  (1)自产品的中国注册批件正式转移至乙方或乙方获得委托生产批件(本协议产品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办理委托乙方生产手续)之日起算,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产品的期限为【3】年(“委托生产期限”)。

  (2)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产品供应中国市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保证产品供应,若需供应中国市场以外的其他市场由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受托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确保每批产品按规定完成生产和检验。

  2、产品采购

  (1)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述公式确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的单位采购价格(不含税),即:单位产品采购价格=单位原辅料及包材实际成本+单位委托加工费。

  (2)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价格不高于与现有生产商约定的供应价格,具体价格由双方在生产前合理时间协商补充约定。

  (3)在两票制地区,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由乙方与甲方指定的客户签署销售协议,且甲方指定的客户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在此情形下,乙方应将向甲方指定的客户的销售价格与甲方支付给乙方采购价格之间的差额扣除应缴税金后,与甲方进行结算。

  (六)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成立,自本协议事项通过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有效期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2、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其同属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转让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及义务,但应在转让后书面通知其他各方转让事宜。

  3、关于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应以书面协议为准,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姆多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转移过户是本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的后续重要工作之一,目前情况下,如本公司自建生产线,时间长、投入大,不具备充分的经济性,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亦不能直接从阿斯利康过户至本公司。湖南康哲为本公司大股东关联公司,持有产品的生产资质并拥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我公司委托湖南康哲代本公司接收依姆多中国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是为了尽快完成重大资产收购涉及的相关资产转移过户,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及《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合理安排。未来本公司向湖南康哲采购产品的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与现有生产商约定的供应价格,能够充分保障依姆多的持续经营和经济效益。

  后续安排:

  根据国办发〔2016〕4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2018年11月4日结束试点。2016年6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解读一》,第十四条明确:“试点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于实践证明可行的做法,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建议,并修改完善相关部门规章,以便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所有药品品种全面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所有品种全面推行后,公司将尽快办理我公司或子公司成为依姆多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手续。

  上述依姆多上市许可转换相关事项安排,权属界定清晰,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对本公司无不利影响和重大风险。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独立董事刘学聪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刘小进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郭远东先生、张玲燕女士、王刚先生、马列一先生属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董事5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湖南康哲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构成了关联交易。

  2、本次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等相关事项系公司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方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及《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所进行,事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上述安排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3、此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双方明确未来产品采购价格不高于我公司与现有生产商约定的供应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

  4、我们认为: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相关事项,将有利于尽快完成收购依姆多事项的相关资产过户,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司实际作出的合理安排,我们表示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1、本次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等相关事项系公司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方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及《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所进行,安排合理,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2、公司本次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相关事项,有利于尽快完成收购依姆多事项的相关资产过户,规避违约风险,符合公司实际。双方明确未来产品采购价格不高于我公司与现有生产商约定的供应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事项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司实际作出的合理安排,我们表示同意,并将本次《关于依姆多中国市场上市许可转换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亦须回避表决。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公司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18-04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0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0月25日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427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25日

  至2018年10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18年10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项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项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西藏康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粤海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金(交易所)(现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其资金来源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刚先生)。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到公司董秘办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委托代理人除出示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登记。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公司董秘办收到信函和传真时间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3、登记时间:2018年10月22日9:00-17:30。

  4、登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427号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427号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 系 人:刘岚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传    真:(028)86660740

  邮    编:610000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0日

  ●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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