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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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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8-096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诉景东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公司收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2018)云08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2018)云08民初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云08民初7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3民初14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因与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景东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分别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同意冻结景东住建局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财产。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16)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4,624,448.68元;

  (二)由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的利息8,616,466.56元(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4,624,448.68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5%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08.00元,由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04.00元,由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08,00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服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判决,决定不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44,624,448.68元,如全额收回将降低公司坏账准备;被告需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8,616,466.56元,如收到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339,808.00元,由被告承担313,004.00元,如收回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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