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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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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18-002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38号)核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5.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8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918.602262万元。上述资金于2018年9月12日到位,并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苏公W[2018]B09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管银行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于2018 年 9 月 30 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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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该专户存储金额8,967.898111万元,其中募投项目资金7,068.602262万元,其余为发行费用。

  2、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 9 月 25 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银行,公司已于2018年8月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8月23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关联方银行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不超过人民币17,050万元存放在关联方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其签署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3、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于2018 年 9 月 25 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指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金丰支行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开户和存管银行

  4、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于2018 年 9 月 25 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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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存储募集资金金额为 46,817.898111万元,专户资金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为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且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本次发行相关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公司简称“甲方”、监管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杰秋、袁成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以快递方式向甲方和丙方分别提供一份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或快递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同时提供身份证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四)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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