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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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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18-10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上市公司”或“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召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各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除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1、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称截至2018年3月31日,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的账面价值为2,248,056元,占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硼业”)净资产的0.09%,根据上述比例计算,本次交易中矿业权投资价值为2,443,722元,未超过一千万元,你公司无需委托律师对矿业权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而根据你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栾家沟矿采矿权为金玛硼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为119,014,700元的抵押担保,杨木杆矿采矿权为金玛硼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为985,300元的抵押担保。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抵押价值的确认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3.3条规定事项逐一进行核实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回复:

  一、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二、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抵押价值的确认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账面价值的确认

  标的公司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系标的公司之子公司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2012年9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根据标的公司之子公司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就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签订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栾家沟采矿权的出让金额为575.26万元、杨木杆采矿权的出让金额为71.39万元,出让期限为2012年7月至2020年6月,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按照实际缴纳的该等出让金额作为采矿权的入账价值。

  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在取得采矿权后,按照实际支付的出让价款进行初始计量,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对该等无形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

  (二)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抵押价值确认依据

  2018年5月,标的公司之子公司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编号为公高抵字ZH18D0000051388-1、公高抵字第ZH18D000051388-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权利抵押财产清单分别载明栾家沟采矿权(采矿证号:C2100002009086120031332)评估价值为30,265.06万元、杨木杆采矿权(采矿证号:C2100002009086120031333)评估价值为250.59万元。该等抵押评估系由标的公司之子公司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委托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相关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分别出具了辽环矿咨字[2018]CZ001号、辽环矿咨字[2018]CZ002号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栾家沟采矿权评估值为30,265.06万元,杨木杆采矿权评估值为250.59万元,以此评估值作为采矿权抵押价值。

  (三)采矿权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上述说明,采矿权的账面价值金额系基于历史出让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分期摊销后的金额,抵押价值则系基于最近的评估价值确定,而最近的评估价与原值相比增值较多,从而导致采矿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采矿权抵押相关的评估报告(辽环矿咨字[2018]CZ001号、辽环矿咨字[2018]CZ002号),对栾家沟矿和杨木杆矿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中:栾家沟矿的硼矿石均假设用于生产硼酐、碳化硼粉体(普通粉体、超细粉体)、硼砂等矿产品,根据预测的相关矿产品未来收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确认;杨木杆矿的硼矿石均假设用于生产硼砂产品,根据预测硼砂产品的未来收益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确认。

  由于收益法预测的未来期间收益较高,因此采矿权的评估值较高,远高于账面历史成本。因采矿权的抵押价值系参照该等评估报告确定,故抵押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认为: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的抵押价值系根据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相关采矿权的评估报告进行确认,根据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辽环矿咨字[2018]CZ001号、辽环矿咨字[2018]CZ002号评估报告,栾家沟采矿权评估值为30,265.06万元,杨木杆采矿权评估值为250.59万元,以此评估值作为采矿权抵押价值。而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的账面价值系按照公司取得矿权时实际支付的出让价款进行初始计量,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对该等无形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确认。由于采矿权的历史取得成本较低,而抵押时评估价值较高,导致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的差异较大。

  三、请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3.3条规定事项逐一进行核实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律师已对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详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涉矿业权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业权为金玛硼业控股子公司金玛硼矿合法取得并持有,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抵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或权利争议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玛硼业97.34%的股份,并非矿业权,不涉及金玛硼业控股子公司金玛硼矿持有采矿权的转让,无需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特种矿种资质及行业准入问题;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根据《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披露内容,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金玛硼业100%股权进行了预估,本次资产基础法预估值没有计算其拥有的矿权价值;本次交易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问题2、根据《回复公告》,本次交易对手方王延和与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139名自然人交易对方中,王延和与苗茂田、苗胜田、苗钢田、苗志田、刘玉湖、江世春、许月清、于寿鹏、王克俭、梁举、罗贵杰、刘云峰、闫晓勇、孙国民、王彦强、杨春华、罗贵臣、曲亚军除共同投资金玛硼业之外,还共同持股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商城”)。但你公司以苗茂田等18名自然人在金玛商城持股比例较低且无法单独对金玛商城股东会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方与其他公司股东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等作为《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的相反证据,认为其与王延和等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请说明相关股东表决结果不产生重大影响、股东权利义务不存在差异等因素与一致行动人认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通过上述证据论证双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充分。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说明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上述规定所指“经济利益关系”应为合伙、合作、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联系关系,投资者之间通过紧密型的联合追求一致利益,达成行动上的合意。

  二、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共同持有金玛商城股权的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虽然共同持有金玛商城股权,但该等自然人之间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并非合伙、合作、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关系,仅为基于各自独立意志的投资行为。原因如下:

  1、王延和拥有金玛商城的实际控制权,上述18名自然人不影响金玛商城的重大决策

  王延和持有金玛商城58.91%的股权,为金玛商城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决策及经营管理起决定性作用。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在金玛商城的各自持股比例较低,均不高于5%,非金玛商城主要股东,仅为金玛商城的少数权益持有人,无法对金玛商城股东会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金玛商城的重大事项决策。

  基于王延和在金玛商城的控股地位,在金玛商城的公司治理层面王延和没有与其他18名自然人形成紧密联合的动机及必要性。

  2、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持有金玛商城股权均为其依照自主投资决策而进行投资的结果,并非同为金玛商城设立时的出资人,仅以其本人独立意志先后成为金玛商城的股东。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均依照金玛商城的公司章程及各自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与其他公司股东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该等人员独立持股、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分别代表各自的利益,不存在特别投票权、一票否决权、一致行动等特殊安排。

  该等人员已出具声明,确认:(1)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在金玛商城股东会上按个人意愿投票表决,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策意见或其他可能导致一致行动的情形;(2)其在金玛商城独立行使表决权和决策权,自始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

  3、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已出具声明,确认该等人员之间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拟谋求共同扩大未来在大东南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

  三、即使认定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与王延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也不会导致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

  如将上述18名自然人认定为王延和的一致行动人,王延和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交易完成后所持股份将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0%,而大东南集团持股比例为20.09%,大东南集团仍然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大东南的控股权发生变更。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王延和作为金玛商城的控股股东,在金玛商城股东会层面并未与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合意。上述18名自然人股东与金玛商城其他股东也并无与王延和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之必要,其对于金玛商城的投资仅为个人独立投资行为。

  王延和与上述18名自然人在金玛商城的共同持股关系,并非合伙、合作、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关系,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上述论证充分。

  问题3、根据你公司公告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27,501,692股,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8%。大东南集团因融资纠纷累计司法冻结你公司股份数358,370,000股,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8%。请详细说明大东南集团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诉讼人、立案受理时间、诉讼金额、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时间、大东南集团拟采取的相关补救措施,以及大东南集团持有你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裁定划转的风险。如果大东南集团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你公司控股权是否存在变更的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大东南集团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24,158,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407,266,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77.70%。具体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

  对于上述大东南集团与李爱娟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冻结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100,000,000股股份,于2018年8月29日冻结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52,240,000股股份,合计冻结152,240,000股股份。2018年9月6日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3,343,672股股份出现平仓被动减持,上述减持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计冻结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148,896,328股股票。根据《执行裁定书》((2018)浙06执恢21号之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强制变现该等被冻结股份。

  二、针对上述司法冻结,大东南集团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大东南集团已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具体如下:

  针对因对外担保而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大东南集团拟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协调与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与债权人、债务人、其他担保人进行沟通,协商制定还款方案等;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以其他担保方式替代股权司法冻结。

  针对与李爱娟合同纠纷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强制执行,大东南集团正在与李爱娟进行积极沟通,寻求达成执行和解。针对与陈黎明借款纠纷而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大东南集团已与陈黎明积极协商,寻求达成和解。

  三、大东南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的风险

  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集团虽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的风险。

  四、关于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王延和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大东南242,357,798股股份。如果大东南集团持有的股份中有281,800,222股以上被强制执行,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存在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公司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了“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相关内容如下:

  “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24,158,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407,266,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77.70%。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集团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会被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

  同时,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24,158,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1%,已累计质押股份358,011,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8.30%。截至2018年9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70元/股,控股股东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总数为115,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1.98%。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说明,如果持有的股份质押后续达到平仓线,拟通过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回购等措施应对被平仓风险,同时积极保持与质押机构间的沟通,避免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但仍存在大东南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被平仓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王延和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大东南242,357,798股股份。如果大东南集团持有的股份中有281,800,222股以上被强制执行或平仓,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存在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24,158,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407,266,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77.70%。

  2、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集团虽已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的风险。

  3、如果大东南集团被申请强制执行且导致其持有的大东南股份被司法拍卖股数较多,有可能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问题4、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持有你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人、质押时间、融资金额、融资用途,公司当前股价与质押平仓线对比情况,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如你公司股价接近或低于平仓线,大东南集团是否有足够资金或股份用于补充质押担保。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质押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24,158,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1%,已累计质押股份358,011,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8.30%,具体如下表所示:

  ■

  二、平仓风险及应对措施

  截至2018年9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70元/股。控股股东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总数为115,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1.98%,股票质押融资额为2亿元。大东南集团已通过追加保证金的应对措施,避免了部分股份发生强制平仓的风险。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说明,如果持有的股份质押后续达到平仓线,拟通过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回购等措施应对被平仓风险,同时积极保持与质押机构间的沟通,避免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

  公司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了“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相关内容如下:

  “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24,158,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407,266,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77.70%。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集团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会被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

  同时,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24,158,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1%,已累计质押股份358,011,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8.30%。截至2018年9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70元/股,控股股东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总数为115,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1.98%。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说明,如果持有的股份质押后续达到平仓线,拟通过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回购等措施应对被平仓风险,同时积极保持与质押机构间的沟通,避免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但仍存在大东南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被平仓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大东南524,158,020股股份,王延和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大东南242,357,798股股份。如果大东南集团持有的股份中有281,800,222股以上被强制执行或平仓,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存在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回复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24,158,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1%,已累计质押股份358,011,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8.30%。

  2、截至2018年9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70元/股。公司控股股东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总数为115,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1.98%。

  3、尽管大东南集团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仍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问题5、请结合对本次交易后你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回复:

  一、本次交易不包含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调整的相关条款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上市公司目前除董事长由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的股东、副董事长黄飞刚担任外,其余董事均由董事长黄飞刚提名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总经理黄飞刚、董事会秘书王陈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则是总经理黄飞刚提名并由董事会进行聘任。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协议及承诺函,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调整的约定,因此从董事会构成及董事会高管成员的推荐上来看,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影响。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定上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上市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下属部门各司其职,行使相关职能。

  本次交易未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作出调整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制度,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

  (一)上市公司经营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运作体系;上市公司已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向所属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玛硼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关于子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治理。

  (二)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起了符合会计制度相关要求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玛硼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统一执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上市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规范统一管理标的公司,并派驻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对标的公司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等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帮助和指导标的公司规范各项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其财务核算及管理能力;加强标的公司风险控制团队的建设以及内部审计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上述财务管理机制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动。

  综上所述,从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均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问题6、根据《预案》,本次交易将产生较大金额商誉。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商誉的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商誉金额及占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商誉将进一步增长,请量化分析如若标的资产预测期内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商誉的减值风险;请结合你公司财务状况(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情况)量化披露商誉减值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商誉的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商誉金额及占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涉及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假设:(1)本次收购于2018年3月31日完成;(2)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和负债无评估增值、减值;(3)不存在标的公司拥有但尚未辨识的未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或负债;(4)本次交易的或有对价为零。在前述假设前提下,根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本次交易产生的测算商誉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表模拟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产生商誉金额约为19,975.42万元,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已确认的商誉金额为5,877.97万元,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商誉金额预计约为25,853.39万元,交易完成后商誉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约为4%和7%。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公司商誉的模拟测算过程、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商誉将进一步增长,请量化分析如若标的资产预测期内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商誉的减值风险;请结合你公司财务状况(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情况)量化披露商誉减值风险。

  截止本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日,审计、评估工作尚未结束,关于“标的资产预测期内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对商誉减值风险量化”的相关问题,本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公司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中更新了“四、商誉减值风险”,相关内容如下:

  “四、商誉减值风险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金玛硼业97.34%的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需要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公司涉及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假设:(1)本次收购于2018年3月31日完成;(2)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和负债无评估增值、减值;(3)不存在标的公司拥有但尚未辨识的未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或负债;(4)本次交易的或有对价为零。在前述假设前提下,根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本次交易产生的测算商誉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表模拟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产生商誉金额约为19,975.42万元,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已确认的商誉金额为5,877.97万元,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商誉金额预计约为25,853.39万元,交易完成后商誉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约为4%和7%。

  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盈利情况未达到预期,可能存在商誉减值风险,发生减值时将计入上市公司当期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将会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认为:公司商誉的模拟测算过程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模拟测算结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商誉金额约为19,975.42万元,交易完成后商誉金额预计将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约为4%和7%。如果标的资产将来盈利情况未达到预期,可能存在商誉减值风险,若未来发生减值,将影响当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问题7、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继续向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购买资产或置出目前你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

  回复:

  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继续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购买资产或置出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18-105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

  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26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上市公司”或“公司”)公告了《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18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9号)。公司及本次重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根据问询函对重组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对于重组预案的具体修订和补充情况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说明中的简称与重组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在“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之“四、商誉减值风险”中进行了内容更新。

  2、在“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了“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

  3、因发生强制平仓3,343,672股,强制平仓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变为524,158,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1%。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东南集团占公司总股本的20.09%。

  补充修订后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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