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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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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16银河F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67

  债券代码:135858       债券简称:16银河F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16银河F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8年9月14日

  赎回价格:103.18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发放日:2018年9月19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9月17日)起,“16银河F1”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银河F1”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发行“16银河F1”债券,2018年9月19日为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现决定行使“16银河F1”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6银河F1”债券全部赎回。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6银河F1”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本期债券设置了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2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

  二、本期公司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8年9月19日为“16银河F1”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有权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8年9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银河F1”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6银河F1”债券的赎回价格为103.18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3,500,000,000元,兑付第2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111,300,000元。

  (四)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于2018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银河F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并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8月24日、2018年8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银河F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通知“16银河F1”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9月17日)起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银河F1”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9月19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16银河F1”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9月17日)起,“16银河F1”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银河F1”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6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委托合同纠纷的《应诉通知书》((2018)京02民初242号)、民事诉讼书等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李天阵

  被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三)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说明

  李天阵曾为公司郑州南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纪人,以公司无故删除其名下客户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天阵因未通过经纪人2013年度年检,2013年8月31日,证券业协会注销了李天阵经纪人执业证书,公司营业部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中执业条件的规定与其解除了合同。自2014年起,李天阵先后4次就相同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起诉分别因按撤诉处理(撤诉)及裁定驳回起诉等方式终结。本次起诉为其第五次起诉。

  (四)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客户佣金人民币2,672,549.33元;

  2、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损失费人民币71,360,820.9元;

  3、判决被告补发原告58个月的佣金人民币1,275,272.1元;

  4、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5、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罚息人民币66万元,10年追索费等人民币18万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77,768,652.33元。

  6、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继续有效。

  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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