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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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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8-05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核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2,425,268股,发行价格29.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482,272,986.4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80,519,686.4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查验,并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78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账号为28110701012800497447。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动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请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中国动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下属公司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福码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该账户仅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4300864858,截止2018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25,000.3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汽车用动力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淄博)”和“年产200万千伏安时工业(储能)用蓄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淄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烨辛、冯新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甲方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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