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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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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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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收购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视信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5月15日起停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2018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15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2018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因预计无法在本次重组停牌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15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2018-038、2018-042、2018-043、2018-045、2018-048、2018-058、2018-064、2018-06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继续与有关各方对重组方案进行了进一步协商沟通,并协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流程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具体方案尚在谨慎筹划论证中。因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停牌期间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3501证券简称:韦尔股份公告编号:2018-072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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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安路588号上海皇廷世际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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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董事长虞仁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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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新增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现金收购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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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股东虞仁荣先生对议案3回避表决。议案1-3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苏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3501证券简称:韦尔股份公告编号:2018-073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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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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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2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5,813,9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511,627.3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0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0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05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50805043。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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