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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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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8-06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收到《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制药)以人民币6,000万元的价格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军科院二所)购买国家1类新药知母皂苷BII原料药、胶囊、国家1类新药知母皂苷BII注射用原料药、注射液及相关保健品智参颗粒的相关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同时,双方联合申报以上各品种的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或保健食品证书(详见2015年9月17日,公告2015-071、073号)。

  近日,华素制药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通知书》【N(2018)第1635号】(以下简称:《审评通知书》):就华素制药与军科院二所联合申报的智参颗粒(国食健申G20170284),经技术审评,建议不予批准。

  一、 基本信息:

  申请事项:国产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

  产品名称:智参颗粒

  企业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号:G20170284

  二、 项目基本情况:

  知母皂苷BⅡ系列药物是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自主开发、国际首创的新型中药有效成分脑血液循环改善剂。知母皂苷BII口服可显著改善多种拟痴呆模型动物的学习记忆功能,其活性在某些方面优于临床一线治疗药物。未来有望成为疗效肯定、安全性好、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抗痴呆药物。

  截至披露日,除两项失效或无法办理的专利独占许可之外,其余涉及知母皂苷BII相关产品专利的独占许可已全部完成使用权的转让(详见2017年5月19日,公告2017-038号)。知母皂苷BII相关保健食品—智参颗粒的国产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申请,已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详见2017年11月22日,公告2017-090号)。

  华素制药与军科院二所联合研制的中药Ⅰ类新药知母皂苷BⅡ和知母皂苷BⅡ胶囊,已于2017年11月29日获得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编号:军新170005),并于2018年5月31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 2018L02593、2018L02594)(详见2018年6月27日,公告2018-050号)。

  智参颗粒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自主开发的保健食品,以知母、酸枣仁、西洋参为主要原料,经合理工艺制成,具有辅助改善记忆的功效。

  截止公告日,根据2015年华素制药与军科院二所签署的《知母皂苷BII相关产品合作研发协议》,华素制药已支付1,200万元办理28项专利独占许可的手续。知母皂苷BII系列药物和智参颗粒项目已累计投入研发费用15,625,490.22元(含受让费用1,200万元)。

  截止公告日,已达付款条件,由于军改等因素影响尚未支付的金额合计800万元(甲方为军科院二所;乙方为华素制药),具体如下:

  (1)甲方获得知母皂苷BⅡ原料及胶囊申报临床受理件后十五日内,乙方以电子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经费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获得知母皂苷BⅡ原料及胶囊临床研究批件后十五日内,乙方以电子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经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并将知母皂苷BⅡ原料药及胶囊的临床前全套研究资料复印件及电子版各一份交付乙方。

  (3)保健食品智参颗粒完成基础研究、实现中试规模(2万袋以上)生产,并得到合格产品后的十五日内,乙方以电子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经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并将智参颗粒全套研究资料复印件及电子版各一份交付乙方。

  (4)智参颗粒完成注册检验,正式提交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后十五日内,乙方以电子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经费伍拾万元整(¥500,000.00),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近年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新法规,在保健食品的注册研究内容和审评审批标准等方面均有很大变化。针对这些新规,本次华素制药与军科院二所联合申报的智参颗粒(国食健申G20170284)在工艺参数考察的技术指标等方面仍存在可完善的研究内容,因此经技术审评未获批准。华素制药将与军科院二所共同就《审评通知书》中指出的审评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复审请求并说明理由。

  公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新产品开发,并严格控制新产品开发、制造及销售环节的质量及安全。由于医药、保健食品等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新产品开发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此次智参颗粒审评未获批准,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中药Ⅰ类新药知母皂苷BⅡ和知母皂苷BⅡ胶囊的研发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跟踪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华素制药与军科院二所签署的《知母皂苷BII相关产品合作研发协议》;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通知书》【N(2018)第1635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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