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2018年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5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487,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433,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10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01选举洪连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433,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46,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05%。
表决结果:洪连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陈康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433,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46,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05%。
表决结果:陈康幼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1,433,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林承禄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81,433,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02%;反对票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3198%;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林承禄先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433,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433,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俊哲律师、蔡克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7月3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