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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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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18-063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222.51万元。本案已有生效判决。截止2018年5月,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二)与刘成凤民间借贷纠纷

  2015年9月,刘成凤因民间借贷纠纷,分两案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艾若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66.82万元和1,400.18万元。2018年4月,本公司与刘成凤就两起案件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1.前述两案双方所有债权债务按3,599.57万元结清;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本公司已归还刘成凤1,518.93万元,还应归还2,080.64万元。本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8年5月,昆明市中院作出(2017)云01执1762.1763号之二执行裁定:昆明市中院(2017)云01执1762.1763号案件终结执行。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三)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嘉陵规划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418.34万元。2017年12月,南充市中院作出(2016)川13民初7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嘉陵规划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终427号民事判决:撤销(2016)川13民初78号民事判决,驳回嘉陵规划局的起诉。截至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四)与唐光琼、洪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年8月,唐光琼、洪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涉案金额3,397.30万元。2018年3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2)渝仲字第485号裁决:爆破公司向唐光琼、洪雄支付尚欠工程款298.96万元。截止2018年4月,爆破公司已按裁决书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0.00万元。2018年4月,巴南区法院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10811号民事判决:驳回帝烨公司的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六)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56.90万元。2018年2月,遵义市中院作出(2017)黔03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准许九天公司撤回起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七)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0年12月和2011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别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两起诉讼,现两案已经生效判决。2017年5月,咸阳市中院分别作出(2017)陕04执恢20号执行裁定:两判决抵消后西北电力应付给八建公司2,359.59万元,西北电力现已履行完毕,(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7)陕04执137号执行裁定:本案执行标的在执行(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时已作了抵消,本案已执行完毕,(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上述两个案件均已结案。

  (八)与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年6月,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42.63万元。2017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截止2018年2月,八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市开州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1月,重庆市开州物资贸易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71.82万元。2016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截止2017年6月,住建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十)与王开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2月,王开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69.81万元。诉讼期间,本案被裁定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6月,汉中市中院作出(2015)汉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准许王开均撤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十一)与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1月,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76.55万元。2018年2月,沙坪坝区法院作出(2017)渝0106民初20940号民事判决:1.市政交通支付截止2017年11月30日的货款本金1,485.42万元、调价款391.56万元,合计1,876.98万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计算违约金。2.市政交通支付律师费60.00万元、保全担保费1.78万元,合计61.78万元。截止2018年4月,市政交通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十二)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本公司与新华书店、物业公司对账核算后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支付尚欠工程款957.00万元;(2)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万元;(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十三)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海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38.40万元。2017年2月,成都市中院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天之海公司向本公司退还质保金128.66万元和59.90万元、支付工程款855.45万元。天之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7)川民终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本公司已向成都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十四)与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置业”)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10.65万元。2017年10月11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6)黔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金源置业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547.18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018年4月,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十五)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仕俯领地项目),将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34.23万元。2018年4月,毕节市中院作出(2017)黔0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毕节博泰支付工程款680.64万元、保修金315.56万元及利息。毕节博泰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六)与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心大厦项目),将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68.69万元。2018年4月,毕节市中院作出(2017)黔05民初188号民事判决:1.中京博泰支付工程款2,179.04万元(含500.00万元补偿金)及利息,毕节博泰对前述500.00万元补偿金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中京博泰支付保修金148.15万元及利息。中京博泰、毕节博泰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七)与南川禹光水务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南川禹光水务投资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涉案金额3,149.21万元。2017年12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5)渝仲字第2346号裁决:1.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2.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697.32万元;3.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律师费18.00万元;4.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反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城建集团累计收款692.77万元,剩余款项尚在履行中。

  (十八)与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年3月,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置业”)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2.2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对城建集团进行司法扣划。2017年10月,城建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3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申605号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再审审理中。

  (十九)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8月,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市政二公司已按判决支付完毕。2017年12月,市政二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8年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申18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再审审理中。

  (二十)与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荣新”)、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集团”)、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荣新”)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465.74万元。2018年6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5)川民初字第74号调解书:1.二建公司自愿撤回对荣新集团、四川荣新的起诉,由四川省高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之后,本案当事人仅为二建公司与巴中荣新;2.各方确认巴中荣新与二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5年5月12日解除。案涉工程造价总计5,268.54万元,巴中荣新已付工程款2,854.07万元,尚欠工程款2,414.47万元;巴中荣新尚欠履约保证金110.00万元;3.二建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2017年1月20日前已销售、签约、备案、预告登记以及拆迁安置的房屋除外;4.巴中荣新应向二建公司补偿400.00万元(包括停窝工损失以及2018年8月1日当日及之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二建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巴中荣新主张任何索赔款项;5.巴中荣新应于2018年6月1日当日向二建公司支付完毕本协议第二项、第四项约定的款项,二建公司应于2018年8月1日前向巴中荣新出具未开具部分款项的发票;如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完毕款项,两个月宽限期届满后,巴中荣新应自2018年8月2日起支付利息;6.二建公司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巴中荣新提交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办理6#楼的竣工验收;7.二建公司应按约定承担4-6#楼所修建部分的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从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8.如案外人就4-6#楼二建公司所修建部分向二建公司或巴中荣新主张权利,二建公司与巴中荣新应及时沟通、共同处理;9.二建公司、巴中荣新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二十一)与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悦置地”)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89.64万元。2017年12月26日,大足区法院作出(2016)渝0111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逸悦置地支付工程款1,403.1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支付停工损失199.59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文明施工费用50.00万元。2018年4月,二建公司已向大足区法院申请执行。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二十二)与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置业”)诉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00.88万元。8月泰合置业提起反诉,涉案金额1,996.00万元。2018年5月,顺庆区法院作出(2017)川130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泰和置业支付工程款494.30万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清时止;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求和泰和置业全部反诉请求。二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二十三)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晟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54.59万元。2018年1月,三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5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三建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十四)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七建公司申请:1.变更原诉求第1项为支付工程款4,879.16万元;2.增加诉求为退还履约保证金861.00万元,确认在6731.12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加上原诉求中支付停工损失990.96万元,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6,731.1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五)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七建公司申请:1.变更原诉求第2项为支付工程款约2,750.0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2.增加诉求为退还履约保证金250.00万元,确认在3,000.00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3,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六)与蔡显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年11月,蔡显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00.00万元。2018年5月,南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0119民初7826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须以八建公司与袁和平、袁文斌、徐贵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

  (二十七)与袁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年11月,袁和平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00.00万元。2018年5月,南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0119民初7825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须以八建公司与袁和平、袁文斌、徐贵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

  (二十八)与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泽顺”)、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01.06万元。期间,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2015年7月,汉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住建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陕西省高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汉中市中院重审的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期间,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2017年8月,汉中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住建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陕西省高院作出(2018)陕民终8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2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3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1项为,汉中泽顺返还质保金212.40万元,并支付欠付质保金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建昌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建昌房产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汉中泽顺追偿;4.汉中泽顺支付工程款572.05万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建昌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建昌房产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汉中泽顺追偿;5.驳回住建公司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向汉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九)与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帝公司”),涉案金额6,148.60万元。2017年6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绅帝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5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终236号民事裁定:按绅帝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与张传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9月,张传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骏耀”)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0.00万元。诉讼期间,张传洪申请:将原诉求第1项变更为支付工程款1,700.00万元。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2,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三十一)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黑元”)、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宏大”)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89.96万元。2017年10月,自贡市中院作出(2016)川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中昊黑元、威远宏大支付工程款1,489.96万元及利息。中昊黑元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三十二)与陈德强等4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4月,陈德强、兰先伦、代安中、魏泽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周开均、兰维江诉至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12.21万元。2017年8月,遂宁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周开均、兰维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7)川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即周开均、兰维江退还陈德强等4人保证金84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市政交通在欠付周开均、兰维江工程款及保证金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陈德强等4人返还周开均、兰维江超付工程款93.94万元,支付鉴定费18.00万元。2.驳回陈德强等4人的其他诉求和周开均、兰维江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十三)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11月,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旭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1.94万元。2018年1月,渝北区法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23709号调解书:1.市政交通支付货款本金888.45万元(2018年2月10日内支付350.00万元,6月30日内支付200.00万元,9月30日内支付338.45万元);2.市政交通于2018年9月30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万元;3.市政交通于2018年2月10日内支付保全担保费1.12万元;4.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93万元,由市政交通负担(于2018年2月10日内支付给原告)。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交通按调解书履行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嘉陵规划局”)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64.6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1)立即支付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资金利息2,764.64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此后仍应按约定利息支付至本息付清为止);(2)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月,本公司与嘉陵规划局就迎宾大道南段项目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7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但嘉陵规划局至今尚欠工程款本金未予支付(本公司已另案起诉,正在审理中),本公司认为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业学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68.4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1)支付工程款722.97万元、质保金220.00万元及利息125.46万元(从2011年9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本息付清时止;从2012年9月1日,以220.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质保金付清时止;前述两笔款项产生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13日);(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本公司与工业学院签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第一工程第三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同时已办理结算。但工业学院至今尚欠工程款与到期质保金未支付,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城投”)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70.0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1)支付增加工程款1,870.04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本公司与阜阳城投就盛唐雅苑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11月,八建公司接到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要求对案涉工程合同外的工程进行施工,现该项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同时就该项工程造价已作出鉴定。但阜阳城投至今未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234.0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111.71万元、利息8,534.44万元,金额共计9,646.15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2)支付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违约金;(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后变更诉讼请求为:

  (1)原诉求一变更为:支付欠付工程款911.71万元,利息8,534.44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及2018年3月1日直至实际付款日的欠付款利息,金额共计9,446.15万元;(2)原诉求二变更为:支付违约金4,787.92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及2018年3月1日直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

  诉讼期间,河口县政府提出反诉申请,请求判令反诉被告(1)赔偿损失4,100.00万元;(2)承担反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城建集团与河口县政府签订《河口国际口岸北山片区东西干道、中心干道、河滨路道路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1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河口县政府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城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化工学院”),涉案金额12,186.8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立即与申请人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迁建工程(一期)进行结算,支付尚欠工程款约5,961.76万元(以鉴定金额为准),并承担资金利息约351.72万元(现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961.7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付);(2)退还工程保证金3,100.0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约414.79万元(暂从2015年2月第一次应退款至2018年1月应退款,共计29次应退款,分段计算为414.79万元),另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10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付;(3)支付因图书馆、学生宿舍F楼未修建产生的损失621.88万元;(4)支付抢工费1,187.68万元;(5)支付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增加的建设成本约500.00万元(以鉴定为准);(6)支付申请人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9.00万元;(7)承担本案仲裁费、鉴定费等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三建公司与化工学院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迁建工程(一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化工学院存在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情形的情况下,仍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化工学院投入使用。现化工学院故意拖延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拒不支付工程款,故三建公司依法申请仲裁。

  (六)与重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崴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75.5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3,363.49万元;(2)支付工程款利息1,512.04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利息应当支付至付清时止;(3)上述工程款对上述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四建公司与迈崴公司签订《水土高新园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又陆续签订5份补充协议就增加的工作内容达成一致。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0月23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年1月完成结算。七建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并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6月28日完成结算。但迈崴公司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四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地产”)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18.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解除四建公司与引领地产于2014年3月2日签订的武隆县隆成国际工程(I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0万元;(3)支付工程款4,000.00万元(以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准)及资金利息(以4,0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款以鉴定结果为准,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为止,按月息2%计算);(4)四建公司在引领地产欠付工程款4,0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以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5)支付2018年2月1日前的资金利息和停工损失1,218.00万元;(6)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四建公司与引领地产签订武隆县隆成国际工程(I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引领地产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四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张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建,涉案金额3,043.1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赔偿工程款损失2,992.50万元;(2)支付工程款损失占用利息(以2,992.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截至到2018年4月12日暂定为50.64万元,利随本清);(3)承担仲裁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七建公司与张建就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津校区一期工程单体建筑工程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张建作为内部承包人,应按《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承担自负盈亏责任,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1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解除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支付工程尾款3,100.0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及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欠付工程尾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应付工程款为止,利随本清);(3)确认七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100.0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后变更诉讼请求为:

  (1)撤销原诉求第1项;(2)变更原诉求第2项为支付工程尾款3,010.0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及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欠付工程尾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应付工程款为止,利随本清);(3)变更第3项为确认七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010.0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就君禧天地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七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帝烨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且由于帝烨公司资金问题案涉工程停建。现案涉工程已经司法程序拍卖,原合同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8.5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1,701.19万元;(2)支付回购利息暂合计1,277.79万元(该利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部分从2011年8月22日起,以实际欠付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8年4月10日,从2018年4月11日后继续以实际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利随本清;其中主体及外墙部分从2012年12月28日起,以实际欠付的该部分工程款金额为计算,按前述方法计算);(3)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29.61万元(该利息从201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逾期退还的前一天即2013年9月28日,以履约保证金600.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八建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4月,双方又签订《巫山神女大酒店BT工程补充协议》。随后八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12月完成结算。但旅游公司至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与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涉案金额3,715.2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工程款3,345.2万元,利息370.03万元,合计3,715.23万元(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为370.03万元;从2018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345.2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承担仲裁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十一建公司与恒大公司就广元雪峰物流中心二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一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恒大公司至今拖延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十二)与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置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解除合同;(2)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200.00万元;(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二建公司与成功置业签订《商丘市里仁小区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进场施工,后因成功置业拖欠工程款和误工费而拒绝复工。成功置业为尽快将工程交付使用并降低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构”)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59.5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支付工程款本金1,486.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暂计373.08万元);(2)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盘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强捷钢构诉称,案涉工程于2013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与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张朝均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91.6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共计2,815.15万元;(2)承担诉讼费。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工程劳务款本金875.99万元,以及至2018年5月24日止欠付工程劳务款的利息639.27万元,两项合计1515.26万元;(2)支付保证金违约的利息40.67万元;(3)支付为进行施工筹款的利息31.22万元;(4)支付在施工中垫付的其他款项104.54万元;(5)支付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付清拖欠工程劳务款本金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6)承担诉讼费。前面1-4项诉求共计1,691.69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豪坤劳务与张朝均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3年12月,豪坤劳务又与城建集团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豪坤劳务诉称,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其他案件由于尚未结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未结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踪相关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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