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TAN CHOON LIM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30日下午14:45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15:00至2018年7月30日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103号德赛西威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7,7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7745%。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7,5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7273%。
(2)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73%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523,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23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