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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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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17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29日~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下午3:00至2018年7月30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3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719,247,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58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17,423,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1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824,1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5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议案1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大会补选彭心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任期为2018年7月30日至2020年4月9日。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9,229,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74%;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92,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160%;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莆田中澜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9,222,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66%;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86,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557%;反对2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18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更新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7月9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议案,并于2018年7月10日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针对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即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朱荣斌先生及王紫瑶女士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如下表:

  ■

  经公司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起始筹划时间为2018年5月7日,朱荣斌先生及王紫瑶女士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均为2018年5月7日,其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在本次内幕信息发生至披露的期间内。基于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及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朱荣斌先生自2017 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部分增持时间落于自查期间内,朱荣斌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同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王紫瑶女士在自查期间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朱荣斌先生和王紫瑶女士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31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131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

  经公司核查,前述131位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17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就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为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该自查报告披露了上述文件中列示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现因深圳中登公司中账户关联因素,上述文件并未列出部分人士的股份变动记录。经与深圳中登公司沟通及申请,其于2018年7月30日重新为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根据该份文件,公司对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补充更新如下:

  一、 涉及补充更新的具体内容

  补充更新前: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王紫瑶女士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如下表:

  ■

  经公司核查,王紫瑶女士卖出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知悉本次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王紫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30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130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该处为前述激励对象的股份变动明细表)

  经公司核查,前述130位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补充更新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朱荣斌先生及王紫瑶女士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如下表:

  ■

  经公司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起始筹划时间为2018年5月7日,朱荣斌先生及王紫瑶女士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均为2018年5月7日,其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在本次内幕信息发生至披露的期间内。基于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知、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及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朱荣斌先生自2017 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部分增持时间落于自查期间内,朱荣斌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同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王紫瑶女士在自查期间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朱荣斌先生和王紫瑶女士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注:由于朱荣斌先生及王紫瑶女士皆是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故根据上述情况同时更新该部分相关内容)

  根据中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31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131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该表格新增了朱荣斌先生的股份变动情况)

  经公司核查,前述131位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更正后的公告详见同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更新后)》。

  我们对上述补充更新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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