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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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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8-临04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人民币593.6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3.6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故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778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7日,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对被告北京嘉垣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披露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4月13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52257号),判决被告北京嘉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披露的《国旅联合涉及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

 北京嘉垣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二、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225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判令北京嘉垣向国旅联合支付违约金的判项(该违约金系以案涉股权转让款593.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违约金截至到国旅联合起诉时的2017年6月30日的金额为5,343,825.86元),并改判驳回国旅联合要求北京嘉垣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及一审违约金部分相对应的诉讼费用由国旅联合负担。

 三、 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嘉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7元,由北京嘉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故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备查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号民终7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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