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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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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2018-045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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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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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31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95,297,7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9,717,862.06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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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四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冯焕培、张文慧、朱仁德。

 公司2016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以下七名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发放照此办理:王志民、刘煜峰、张文慧、朱仁德、关树军、吴振海、李道远。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0.05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0.054元人民币。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803979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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