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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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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烯碳退 公告编号:2018-052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交易27个交易日,剩余3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6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0511

 2、证券简称:烯碳退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8年6月5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烯碳退 公告编号:2018-053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7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18年7月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由董事长魏超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办理杭州福远,杭州林岚合伙企业诉我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调解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办理与杭州福远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杭州林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合伙企业诉我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调解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谈判、起草签定调解协议、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洽谈服务等。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烯碳退 公告编号:2018-054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集团”)托管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胡大街证券营业部的股份(以下简称“长城证券”),被长城证券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执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卖出(可售冻结卖出)。2018年7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银基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20,685,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2018年7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银基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94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5%以上股东股权变动情况

 1、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2018年7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银基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20,685,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

 2018年7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银基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94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银基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0,189,2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7%;

 本次权益变动后,银基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08,559,5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0%。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主要内容

 1、股份变动的原因:香溢联通(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民初627号判决书,判决书已发生效力,香溢联通(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2018)浙02执426号执行通知书,并向长城证券下达(2018)浙02执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长城证券遂按照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卖出(可售冻结卖出)银基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股份变动的数量和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卖出不超过5000万股。

 3、股份变动的时间:公司退市整理期届满前。

 4、股份变动的价格:根据符合二级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完成后,银基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已向银基集团、长城证券发出询证函,要求及时告知公司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浙02执426号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02执426号

 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2民初627号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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