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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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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8-01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88号),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证券投资的损益确认和会计处理,风险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权限设置、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的建立以及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情况表示高度关注。公司董事会经详细自查,现对该关注函内容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风险投资制度

 2013年4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确定了相关投资范围、审批、决策与管理程序等。

 1、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风险投资的主要审批权限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单次或者累计十二个月内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相关意见。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通报。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应形成书面报告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公司战略委员会可对公司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4、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3)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4)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

 二、公司风险投资的审议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0日、2016年2月22日,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风险投资相关事项。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2、董事会程序

 在股东大会总授权额度的范围内,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均召开了董事会对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就该次风险投资事项出具相应的独立意见。

 3、自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以来,相关投资审议程序完整,投资决定审慎。

 三、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公司严格按照《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1、定期报告

 公司在每期定期报告之“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章节中,对截至报告期期末的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对年度及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2、临时公告

 公司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风险投资进展情况,对该次风险投资的审议情况、投资情况等进行了详细披露。同时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

 四、会计处理

 1、证券投资情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没有新增的证券投资,期间持有的证券投资包括:

 (1)公司投资万丰奥威股票;

 (2)公司参与厦门信托金鸡报晓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鸡报晓3号”)(2017年3月参与认购);

 (3)公司参与陕国投持盈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盈78号”)(2017年11月参与认购)

 (4)公司参与陕国投持盈7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盈79号”)(2017年11月参与认购)。

 截止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2、证券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

 公司对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与前期保持一致,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投资万丰奥威股票

 (1)公司取得万丰奥威股票时,根据交易价格将其计入会计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会计科目“投资收益”,若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则计入会计科目“应收股利”。

 公司将对万丰奥威的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的规定: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①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②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③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公司取得万丰奥威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所以将此项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

 对此项投资的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万丰奥威股票价格计算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会计处理的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公司出售万丰奥威股票时,根据其出售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以2018年3月31日股票收盘价计算,公司持有的万丰奥威的公允价值合计为863,233,196.44元,与20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1,245,114,763.60万元相比,减少381,881,567,16元,形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381,881,567,16元。

 2)金鸡报晓3号对聚利43号进行投资,聚利43号投资兴源环境股票

 (1)取得金鸡报晓3号时,《信托文件》约定,优先级投资人享有年化收益率6.05%的固定收益,公司享有剩余的净资产;同时,公司签署《差额付款合同》,承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投资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预期基准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时,公司应向优先级投资人履行差额付款补充义务;金鸡报晓3号的投资范围是聚利43号;聚利43号专项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根据相关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判断,公司有能力运用其对金鸡报晓3号和聚利43号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是信托计划的主要责任人,对金鸡报晓3号和聚利43号可以实施控制,应当将金鸡报晓3号和聚利43号纳入合并范围。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将投资的3.33亿元普通级份额计入会计科目“其他非流动资产”,按成本法核算;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的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因金鸡报晓3号(一级结构化主体)和聚利43号(二级结构化主体)是资金信托计划,而不是单独的法律主体,对金鸡报晓3号(一级结构化主体)和聚利43号(二级结构化主体)的投资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②在合并报表层面,将金鸡报晓3号(一级结构化主体)和聚利43号(二级结构化主体)作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核算,将6.66亿元优先级份额计入会计科目“其他非流动负债”。优先级投资人享有年化收益率6.05%的固定收益,不属于权益性质,而是构成一项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关于划分金融负债的规定,对优先级投资人的负债不属于第(一)类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属于第(二)类的其他金融负债。因负债到期日在一年以上,属于非流动负债,在非流动负债项目中,没有其他更合适的科目核算这项负债,因此在其他非流动负债中核算。

 (2)聚利43号购买兴源环境股票时: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聚利43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聚利43号单体报表及合并报表层面,将兴源环境股票计入会计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依据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规定,满足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即,取得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3)资产负债表日: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聚利43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聚利43号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根据兴源环境股票价格计算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会计处理的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聚利43号出售兴源环境股票时: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聚利43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聚利43号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根据其出售价格(金额)和购买价格(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5)以2018年3月31日股票收盘价计算,聚利43号持有的兴源环境的公允价值合计为755,621,200.40元,与20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1,020,598,920.00万元,减少264,977,719.60元,形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64,977,719.60元。

 3)参与持盈78号

 (1)取得持盈78号时,《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优先级投资人享有年化收益率6.35%的固定收益,公司享有剩余的净资产;同时,公司签署《差额付款合同》,承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投资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预期基准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时,公司应向优先级投资人履行差额付款补充义务;持盈78号的投资范围是投资沪深二级市场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由这些方面判断,公司有能力运用其对持盈78号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是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责任人,对持盈78号可以实施控制,应当将持盈78号纳入合并范围。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将投资的2.50亿元普通级份额计入会计科目“其他流动资产”,按成本法核算;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的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持盈78号号是资产管理计划,而不是单独的法律主体,对持盈78号的投资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列入“其他流动资产”。②在合并报表层面,将持盈78号作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核算,将2.50亿元优先级份额计入会计科目“其他非流动负债”。优先级投资人享有年化收益率6.35%的固定收益,不属于权益性质,而是构成一项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关于划分金融负债的规定,对优先级投资人的负债不属于第(一)类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属于第(二)类的其他金融负债。因负债到期日在一年以上,属于非流动负债,在非流动负债项目中,没有其他更合适的科目核算这项负债,因此在其他非流动负债中核算。

 (2)持盈78号购买万丰奥威股票时: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持盈78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持盈78号单体报表及合并报表层面,将万丰奥威股票计入会计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依据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规定,满足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即取得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3)资产负债表日: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持盈78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持盈78号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万丰奥威股票价格计算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会计处理的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持盈78号出售万丰奥威股票时: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持盈78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持盈78号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根据其出售价格(金额)和购买价格(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5)以2018年3月31日股票收盘价计算,持盈78号持有的万丰奥威的公允价值合计为368,131,195.57元,与20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530,986,978.30万元,减少162,855,782.73元,形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62,855,782.73元。

 4)参与持盈79号

 (1)取得持盈79号时,《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优先级投资人享有年化收益率6.40%的固定收益,公司享有剩余的净资产;同时,公司签署《差额付款合同》,承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投资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预期基准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时,公司应向优先级投资人履行差额付款补充义务;持盈79号的投资范围是投资沪深二级市场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由这些方面判断,公司有能力运用其对持盈79号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是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责任人,对持盈79号可以实施控制,应当将持盈79号纳入合并范围。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将投资的1.80亿元普通级份额计入会计科目“其他流动资产”,按成本法核算;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的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持盈79号是资产管理计划,而不是单独的法律主体,对持盈79号的投资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列入“其他流动资产”。②在合并报表层面,将持盈79号作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核算,将1.80亿元优先级份额计入会计科目“其他非流动负债”。优先级投资人享有年化收益率6.40%的固定收益,不属于权益性质,而是构成一项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关于划分金融负债的规定,对优先级投资人的负债不属于第(一)类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属于第(二)类的其他金融负债。因负债到期日在一年以上,属于非流动负债,在非流动负债项目中,没有其他更合适的科目核算这项负债,因此在其他非流动负债中核算。

 (2)持盈79号购买兴源环境股票时: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持盈79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持盈79号单体报表及合并报表层面,将兴源环境股票计入会计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依据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规定,满足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即取得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3)资产负债表日: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持盈79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持盈79号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兴源股票价格计算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会计处理的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持盈79号出售兴源环境股票时:①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持盈79号没有明显减值的情况下,不做任何会计处理;②在持盈79号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根据其出售价格(金额)和购买价格(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5)以2018年3月31日股票收盘价计算,持盈79号持有的兴源环境的公允价值合计为251,474,200.00元,与20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339,660,000.00万元,减少88,185,800.00元,形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88,185,800.00元。

 综上所述,由于资本市场价格波动,公司2018年一季度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合计8.98亿元。自2015年1月起,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0.54亿元,实现投资收益10.04亿元,合计盈利9.50亿元。整体而言,公司在风险投资业务中取得了一定的盈利,且其投资是审慎和稳健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将由于股票价格波动产生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使得2018年第一季度出现较大亏损。公司对于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及媒体朋友带来的困惑表示诚挚的歉意。

 五、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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