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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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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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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3月2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15:00至2018年3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1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95,067,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1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94,886,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1,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16,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35,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1,1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5,04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91,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540%;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2,647,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30%;反对2,420,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96,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7.6677%;反对2,420,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2.3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2018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5,04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91,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540%;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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