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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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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07号
债券代码:122237 债券简称:12西资源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5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3月6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8日

 ●摘牌日:2018年3月8日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3月8日发行的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8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西资源(122237)。

 3、发行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6亿元,为5年期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13号文。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68%,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5年期品种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5年期品种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016年1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12西资源”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182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50%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7年11月3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于2018年3月8日向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债券持有人每手债券将获得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兑付利息及本金共1,075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息总额合计为130,426,525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5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3月6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8日

 4、摘牌日:2018年3月8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西资源”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资金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西资源”(122237)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西资源”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西资源”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开发区毕升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平

 联系人:秦华

 联系电话:028-85917855

 传真:028-85910202-8160

 2、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丁韬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王瑞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6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27日

 附表:

 “12西资源”兑付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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