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飞集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33号)核准,并根据发行方案和总体认购情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合计13,540,96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7.9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2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3,779,987.94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20003号《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18-017)。
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6年10月20日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与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全部募集资金13.5亿元向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进行增资,并由中航锂电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航锂电(洛阳)产业园建设项目三期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资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并与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9)。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393,779,987.94元,公司拟以该等募集资金净额393,779,987.94元全额向中航锂电增资。2018年1月14日,公司和中航锂电补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拟增资中航锂电的资金金额从13.5亿元变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93,779,987.94元。
根据公司与有关各方签订并经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公司需在完成本次发行且募集资金到位后30日内,以货币资金缴付对中航锂电的出资。根据双方于2018年1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公司已按增资协议的要求于2018年1月30日缴付出资款393,779,987.94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2月1日对该笔出资款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8)020005号《验资报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按项目实施主体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中航锂电建立了监管专户,并连同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锂电(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丙方)与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授权乙方在丙方下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57258018583,截至2018年2月1日,专户余额为393,779,987.94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中航锂电(洛阳)产业园建设项目三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丁小文、孙捷、马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各方发生任何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航锂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20005号《验资报告》;
3、公司与中航锂电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
4、公司与中航锂电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