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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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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18-010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18年1月23日,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署了《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确认公司为新疆塔里木盆地温宿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查探矿权的竞得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签署特别重大合同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18年2月1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2018年2月9日,公司(乙方)与国土资源部(甲方)签订了《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天然气勘查区块探矿权出让合同书》。

 二、交易对方

 国土资源部

 三、 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挂牌方式,将“新疆塔里木盆地温宿油气勘查”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出让给乙方。区块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克苏市,面积1,086.26平方千米。

 2、探矿权首次设立期限为 5 年,具体起止日期以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乙方自获得探矿权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2年后乙方可转让探矿权,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转让手续;受转让人需符合甲方挂牌出让探矿权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继受乙方的法定义务。

 3、探矿权挂牌成交价为人民币 866,870,000元整,即为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期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缴纳,金额为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10年内缴清,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不低于出让收益的8%;剩余出让收益也可提前缴清。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4、乙方缴纳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后,持缴款凭据到国土资源部依法办理探矿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

 5、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乙方可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甲方申请延续探矿权;探矿权每次延续时间为2年。

 6、乙方每次申请延续探矿权时,本期最低勘查投入全部完成,可按原面积延续;完成最低勘查投入30%(含)-100%的,按未完成比例退出相应面积后延续;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足30%的,乙方应退出全部区块面积,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

 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甲方责令乙方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剩余出让收益,甲方责令乙方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按欠缴比例,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收缴滞纳金或吊销勘查、开采许可证。

 9、乙方对从事油气商业勘查所具有的风险已有充分认识,应独立承担勘查期间所产生的成本和所有风险。甲方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仅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供乙方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甲方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乙方或该区块的权利继受者不得因区块内的作业失败或不具有商业性的发现而向甲方申请退款或任何赔偿、补偿等。

 10、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出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获得新疆塔里木盆地温宿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查探矿权将有助于公司向上游产业链延伸,符合公司“三个一体化”目标中勘探开发与工程服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水平。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将在2018年2月1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公司签署上述探矿权出让合同的议案,议案是否通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议案被否决,公司将存在违约风险。

 2、公司从事的上述业务可能存在勘探后储量未达预期以及勘探周期较长的风险。

 3、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对公司短期内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18-011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曼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装备”)于2018年2月9日收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929),证书记载的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3日,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曼装备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即2017年、2018年、2019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本次中曼装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业绩造成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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