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9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9日(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8日(周四)下午15:00至2018年2月9日(周五)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7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 周贵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2,276,201,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5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252,611,2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3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23,589,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08%。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与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最高借款协议〉议案》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合计数2,250,947,296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5,253,753股,表决情况:
同意22,058,0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456%;
反对3,195,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44%;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056,78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450%;
反对3,195,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55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合计数2,250,947,296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为25,253,753股,表决情况:
同意22,058,0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456%;
反对3,195,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44%;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056,78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450%;
反对3,195,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55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景忠、孙宪超
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