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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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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647 股票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18-002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1日(星期三)15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城4栋B座7楼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15:00-2018年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建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更正股东大会届次暨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0,2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37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0,1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27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9%。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7%;反对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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